民訴修法!創設「再審三次不處理」及「一審逾500萬須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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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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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有權利即有救濟及保障
一、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之救濟,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之不同,即予以(釋字第736、784、653號解釋參照)。
二、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160、378、393、418、442、448、466、512、574、629、639、653號解釋參照)。
三、即訴訟權,不得僅因身分(例如學生)或職業(例如教師)之不同,即予以限制或剝奪。而其與其他與自由一樣,是相對的,仍得基於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予以限制。

貳、本案簡易分析
本案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757377&h=AT1GeDJwTJEPa752HkR-3puWHVgushpXfu9GVQc0wRS5ci-WmTb2gNUiCDQJEd19wAOsKkpv3i03wuWqVOtgYjR76HM_H5QlqV0Fg51gQaWlzGpFCwDBgYeABQRIDsI8-tqJQ7yFlT84V8FvrErl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案主要包括讓第三審成為嚴格法律審、再審制度變革、充實訴訟代理制度、增進程序效能,建構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第一審案量最多、第三審最少)。

司法院解釋,未來能夠讓最高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必須要有「法之續造(繼續解釋法律的必要)」、「確保裁判一致姓」、「法律見解原則重要性」等三要件,其餘理由將被駁回;換言之,第三審必須要堅守「嚴格法律審」,限縮審判範圍,不能任意受理。

其次,變革再審制度,不合法或無經裁定駁回確定,不得;如果以相同理由聲請再審達三次,反覆聲請再審,「不予處理」,形同「行政簽結」制度,而這也是法院訴訟史上,首度不以「判決」或「裁定」處置的新手段。

而目前一、二審的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不須聘請律師,但修正案改為,未來第一審的訴訟標的金額逾500萬元、第二審訴訟金額逾150萬元、及所有第三審案件,均必須強制律師代理。

為增進法律程序效能,修正案也開先例,判決正本得以「電子文件」製作及送達;若當事人被拘禁在監所,在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視為上訴期間內上訴。

就此,本文認為,此次修正,從「建構民事金字塔訴訟制、增進程序效能」之目的來看,堅守「第三審嚴格法律審」,限縮審判範圍,修正為「以相同理由聲請再審三次,不予處理」,形同「行政簽結」制度,或有其理;惟「不以判決或裁定」為之,乃原則之外的例外,自應「從嚴」,而且「僅三次,此新增之司法障礙」是否足以保障人民訴訟權?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恐也有疑慮;爰前揭三次是否改為五次?形式行政簽結方式,是否妥適?有必要再多加思考。

至於以「標的金額多寡」為得否上訴至第二審或第三審,乃目前採用之立法設計,但以「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為第一審及第二審是否須强制由律師代理」,則為新的立法設計;此種新設的司法障礙,雖對「建構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增進程序效能」之目的有所助益(助益多大?有賴司法院拿出或實際上之法律分析向人民說明),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呢?本文,就此初步雖認為,一審500萬須強制律師代理,對人民訴訟權之侵害尚屬輕微(究竟,實務上,一審500萬之訴訟有多少件,也有賴司法院拿出證據向人民說明),尚不違比例原則;但實際上,仍須有相關數據,始得確認之;爰仍須司法院揭露完整之相關數據後,本文就此,始有論斷。二審150萬(是否有誤報?)也同。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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