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死!忽冒出「另一兒」與女兒,搶1億遺產(民法第1183條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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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父死!忽冒出「另一兒」與女兒,搶1億遺產(第1183條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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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80條第1項、第1083條之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卑親屬,自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其,確沒有規定「課予回復本姓之人,應通知其本生父母之義務」。

但從民法第1174條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不在此限。」觀之,則課予「拋棄繼承之人,除不能通知外,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義務。即通知「因自巳之行為,而權利與義務受影響之人」。

或,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與第1183條所定「合意終止收養後,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權利與義務」,並非完全相同,但非不得基於平等原則、受影響權義之人的權利保障及有實際需求等理由,依中央法規第20條之規定,在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下,參酌民法第1174條第3項之規定,修正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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