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外婆帶孫外出「治病」逾三天,是略誘?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60639
一、略誘罪
依刑法第241條之規定,(第一項)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第四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又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491號、27年渝非字第16號判例係分云「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略誘罪,其被害法益為個人之自由,與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略誘罪,除侵害被誘人之自由法益外,並侵害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之法益者不同,某乙年甫十七,父母均亡,由其胞叔撫養,上訴人將其略誘,除侵害本人法益外,並已侵害其監督權人之監督權,縱係意圖與自己或他人結婚,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處斷。 」「刑法上之誘拐罪,須有惡意之私圖,以不正之手段,將他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能構成。被告因未成年人某甲,被其家屬逐出,饑餓難堪,在路哭泣,邀其到家給食,幫同生理,係出於慈善救護之意思,並無惡意之私圖與不正之手段,自不負略誘罪責。」。
二、略誘罪為公訴罪
刑法第245條規定「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是刑法第241條所定略誘罪,為公訴罪。
三、不起訴規定
有關不起訴之規定,除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52
外,第253條係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也規定「(第一項)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第二項)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惟犯刑法第241條所定之略誘罪,其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另也非同條第1項其他各款所定情形,故除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不起訴(其中,本案須注意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外,檢察官「自不得」參酌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𣎴起訴之處分。
四、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内容如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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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林口區羅姓婦人上月底帶著罹患兒童關節炎的外孫女外出,指稱要以宗教方式治療她,卻失聯8天,女童父母等親人著急報警協尋,更控告外婆涉嫌略誘。桃園警分局3日晚間在一處出租套房找到祖孫帶回,外婆被迫與小孫女分開,她不解認為,帶孫女去治病,怎麼就被控告略誘,在警局內以淚洗面,今天被移送時,得知還要送法院,崩潰痛哭,頻頻呼喚「我的阿孫啊…」,警方半拉半抬,才將她送上警車。
女童家屬透露,女童上月27日被65歲羅姓外婆帶出門,當時外婆只留下紙條說要到嘉義玩3天,隔天打電話告知家人要去阿里山玩,但警方當時確認兩人沒上山,而外婆沒帶手機,超過3天仍未回家,焦急家屬報案尋人。
家屬3日PO文說,外婆與小孫女上月30日晚間9點左右,搭乘客運從嘉義北返桃園,但兩人還沒回家,因小妹妹患有兒童期關節炎,須定期回診、追蹤,連藥都沒帶出去,外婆又失聯,家屬擔心影響治療,連9月1日開學日都未上學,擔心小妹妹不能正常學習、治療,連老師都很擔心。
外婆說,因為疫情,女童都在家中,她想趁開學前,帶女童到南部走走,順便找朋友,希望透過神明力量讓外孫女好起來,而且平常都是她在照顧,怎麼帶外孫女出去幾天就犯法了,相當不解,她還一直要看外孫女,但被警方攔阻。
警方說,因家長焦急,依法受理略誘罪,尋獲祖孫後帶回偵辦,小女童已由家人帶回照顧,至於外婆羅婦部分,目前移送新北地檢署,檢方複訊後,再釐清涉案程度、犯行。
就此,本文認為,因本案事實尚在調查中,本文就「本案外婆此行為,得否以略誘罪論處」及「是否基於犯罪嫌疑不足,應予不起訴」等事項,就先不論斷了。
但因略誘罪,乃公訴罪,本案家長縱使自行再撒告,本案仍須依法偵辦了。
另外,最後提醒大家的是,帶自已的未成年子女、孫子女或比較年長的長輩外出,如逾「平常得預期」之時間,記得告訴其父母或與其相關之人,並攜帶手機方便連繫或定時回覆,避免其父母或與其相關之人擔心,而惹來「禍」。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