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去年已辦停業,為何今年還會收到來文催辦,申報停業或展延停業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21年)
友善列印、收藏

營業人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

  岡山區工程行王老闆電話:去年已辦理停業登記,為何今年還收到貴局來文通知催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規定,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於停業前申請暫停營業,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壹年,故無論是申請停業或展延停業者,停業期間最長皆為壹年。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停業事實而未依規定申請暫停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營業人如有停業或展延停業者,請務必於停業前依規定辦理暫停營業之申請,以免受罰。

  該局特別指出,公司、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或復業登記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申報核備停業或復業。

附:
「稅籍登記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7

附: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0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39b299a0b5c4c8ea21f00d8305749b2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