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法庭103年度懲字第3號之懲戒處分案判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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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 103年12月15日
發稿單位: 職務法庭

壹、103年度懲字第3號詹昭書違法失職案判決說明:

一、被付懲戒人詹昭書原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00年9月7日調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其任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有下列違反服務法及檢察官守則之違失行為:

(一)被付懲戒人之配偶因涉嫌詐欺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時,被付懲戒人意圖影響案情,先分別於97年10月29日、同年11月18日致電承辦之表示「本案僅為假性財產犯罪,告訴人以刑逼民」、「本案係以刑逼民」、「告訴人亦涉有誣告、偽造文書罪嫌」等語;再於97年11月19日致電承辦檢察官表明其檢察官身分,並表示「告訴人代理人以刑逼民,違反律師倫理,應送律師」、「此種案件係以刑事手段達民事目的,如為其偵辦,可能不用開庭即可結案」、「與鈞座均為同行」等語,未依法定程序,私下就具體司法個案向承辦人員提出請求,企圖影響承辦人員對案件被告為有利之決定,關說司法個案。

(二)被付懲戒人自97年10月間起擔任新竹地檢署國土保育專組檢察官,並兼任組長,其轄區包括新竹縣芎林鄉、橫山鄉、尖石鄉,惟其自96年間起至100年10月間止,長期向設在新竹縣尖石鄉之那羅溫泉會館負責人張仁宗借用重機車及休旅汽車作為代步之用;並長期至張仁宗經營之咖啡館、餐廳、溫泉會館、游泳池等處所免費聚餐、泡湯、游泳,接受招待。

(三)被付懲戒人於98年5月間購買新居,其98年8月間向新竹市生活雅集有限公司訂購傢俱(共87,740元)後,竟通知張仁宗前往支付傢俱價款;另於98年8月間向聯成傢俱有限公司訂購傢俱(共49,000元)後,聯成傢俱李坤達向被付懲戒人收取貨款時,被付懲戒人諉稱其要再與張仁宗談而未付款,李坤達乃向張仁宗收取傢俱價款。張仁宗因其開發經營之溫泉會館業務與被付懲戒人職務有關,且當時關於祐春污泥廠圍廠事件亦有求於被付懲戒人(詳後述)迫於無奈,而分別於98年8月29日、同年月31日各支付傢俱款50,000元、37,740元予生活雅集公司;另由其配偶王盈萍交付面額49,000元支票1紙(嗣於99年8月31日兌現)予聯成傢俱公司負責人李坤達以支付上開傢俱款。

(四)何銘軒係祐春環保生技有限公司(下稱:祐春公司)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何銘軒配偶游文珊),祐春公司於新竹縣湖口鄉設有污泥處理廠,且因環保問題於98年8月26日發生民眾圍廠事件,何銘軒乃請張仁宗協助解決民眾圍廠問題。張仁宗與被付懲戒人討論後,認為可以按鈴申告偵辦圍廠之人妨害自由、強制等罪,以公權力達到嚇阻效果,且要求何銘軒需支付公關費用。被付懲戒人並告知張仁宗其將於98年8月31日內勤值班,由張仁宗轉知何銘軒於該日前往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且由被付懲戒人受理訊問。何銘軒亦向張仁宗表示願支付100萬元作為公關費,由張仁宗運用。其後,何銘軒分別於98年12月10日、12月16日自祐春公司提款元後,各匯款50萬元至張仁宗所經營之那羅灣休閒有限公司帳戶,再於98年12月17日轉帳100萬元至張仁宗個人帳戶。張仁宗並以資助被付懲戒人購車款名義,由其上開個人帳戶提款後,先於同年月19日至23日間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附近交付被付懲戒人30萬元;再於同年月28日在新竹市科學園區張仁宗所經營之東尼廚房餐廳二樓辦公室交付被付懲戒人30萬元,合計共收受60萬元。

二、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庭審理結果認被付懲戒人未依法定程序,私下就具體司法個案向承辦人員提出請求,企圖影響承辦人員對被告為有利之決定,而關說司法個案;長期、單方接受招待,逾越一般社交往來之合理程度,且其行為復非偶發事件,而係已具有慣常性,未能清廉謹慎、廉潔自持,而有損司法形象;未能廉潔自持、謹慎言行,於訂購傢俱後由具有利害關係之業者付款,甚且收受業者以資助購車款名義之高額公關費,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嚴重損害司法形象,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檢察官守則第2點、12點及19點第2項、第3項之規定。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之檢察官,本當潔身自愛,謹守分際,言行審慎,不得有損其職位尊嚴與司法形象。詎其竟關說司法個案,貪圖小利而長期借用業者提供之重型機車及休旅汽車形同己有,並接受業者招待;甚至進而由業者代為支付高額傢俱價款及收受業者以資助購車款名義贈與之高額公關費,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傷害檢察官形象至鉅,其違失情節嚴重等一切情狀,判處撤職並停止任用缗年之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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