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植栽保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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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請問植栽保活金宜規範於履約或保固何者為妥呢?且履約金(總價10%)中,是否即已包括植栽保活金,或者需由植栽工程中,依養護費用另提列呢?且驗收合格後,係「先支付全部金額,再要求廠商繳納植栽保活金」,或是「已扣留植栽保活金,再支付部分金額」,倘是前者,因尚未履行養護階段,是否會有未施作工項即先付款之疑慮呢?

【解析】

按履約保證金,乃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8條第1款參照),如果,契約有規定植栽要保活,得標履約廠商未能保活,而且係屬可歸責於該廠商之事由,機關自得依之相關約定及規定處理之。

換言之,如果,招標文件有如同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之規定,契約也有規定植栽要保活,則機關可於得標履約廠商未能保活,而且係屬可歸責於該廠商之事由時,依債務不履行之相關約定及規定處理之(例如催告其履行等),並於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時,不發還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

惟此植栽保活履約保證金,與其他履約保證金,如性質不同,應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義及適正裁量原則,為適當之不同處理,而非硬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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