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台北捷運去年因逃票被逮者,達五百廿四人,大部分竟是學生!市議員周○○昨公布逃票統計,強調不少學生逃票成功後「呷好倒相報」,抓到後才知「要罰一千五」,得不償失。捷運公司回應,一年疏運人次達五億,等於每一百萬人中,僅一人逃票違規,比例十分懸殊。且捷運經營十多年,「民眾不可能不知該買票搭車」,開罰則基於大眾捷運法,一千五百元於法有據。周○○引述捷運公司資料,強調五百廿四例中,絕大部分為「尾隨他人進出站」,其中身障專用門,由於閘門寬度較寬,加上關閉時間長,因此為成為逃票者的最愛。少數人則趁站務人員不注意,直接開啟公務門進站。周○○更說,據他了解,逃票者占絕大多數,竟為學生族群,不少人逃票成功後,更將心得感想與同儕分享,更多人起而效尤,等到被抓,才知道並非只需補票,而是一千五百元重罰(中時電子報100年3月4日報導:捷運逃票 絕大多數是學生)。
【疑義】
按大眾捷運法第49條規定,旅客無票或持用失效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前開應支付之票價,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該線路全程票價計算。
又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也規定,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是少數人趁站務人員不注意,直接開啟公務門進站(即係「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而且又無票乘車,除須「補繳票價」及「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外,更甚者,也會被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所以,捷運逃票或未經驗票程序,自是不可行,以免被重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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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