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一般日常生活意外支出是否得列舉扣除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10年)
友善列印、收藏

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稅法規定範圍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之項目為範圍,一般日常生活意外支出,不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98年5月間以其房屋遭受白蟻蛀蝕為由,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俾利其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列為災害損失,稽徵機關否准其申請。A君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查「不可抗力」係指出於自然或人為之無法抵抗的強制力而言,例如:天災、地變或兵禍等。
又按所得稅法上所稱之「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而一般居家白蟻蛀蝕原因,不外係施工時建材選取不當,或使用時維護、保養欠缺注意所致,並非屬人為無法抵抗之天災。
又所得稅法第17條扣除額列舉之項目,應以列舉範圍為限,並非日常生活支出均可減免稅捐,乃判決A君敗訴。

該局呼籲:個人一般日常生活意外支出,非屬災害損失,不得列舉扣除,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避免申報錯誤。

附:
「所得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