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有無例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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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許多民眾夫妻所得是否一定要合併申報?那些情況下,可以分開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夫妻無論是否、分戶設籍、採,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應該合併申報。

二、夫妻分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夫妻分居者”欄打ˇ,以免造成漏報違章送罰。此類案件之夫妻各自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後,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核發稅單,稽徵機關即按歸戶合併後所得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再按個人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後,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

三、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如下:
〈一〉所得年度中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以98年度所得稅為例,在98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以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
〈二〉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此時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
〈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可以單獨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50)

原提供單位網頁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tax_no=D0120100506005

附:
「所得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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