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分派於國民中小學擔任專任運動教練之薪資應課徵所得稅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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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來電其擔任國小專任運動教練,依所得稅法規定,國民小學之教職員薪資免稅,為何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

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國民中、小學體育教練如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聘用,從事體育訓練工作,其所受領由該體育委員會給付之薪資,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亦提醒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行政人員,如從事課後輔導、補救教學活動及暑期學藝活動等教學課程,所領取之所得,除由教育局統一編列部分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為維護自身權益該部分所得仍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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