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蓋章!那個比較重要?

張貼於 生活法律, 黃育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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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育杉

有一天,小杉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文件,一時忘了帶印章,戶政機關人員遂要求小杉回家去拿了印章再來辦理,或是到戶政事務所旁的刻印店就近刻個印章應急;小杉心裡想『為何一定要印章?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本人都親自到場辦理了,不能用簽名代替印章嗎?』

依我國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以印章取代簽名,是我社會慣常的方法,如果沒有印章,既依上述民法之規定,以『蓋手印代替印章』;但實際上印章容易『偽刻』,在文件上單以印章代替簽名,其真正性容易受到質疑,往往也是諸多訴訟實務上,文件真實性、對當事人生效與否的判斷問題所在;然而,簽名即不容易『偽簽』,就法律文件的效果而論,『簽名較蓋章重要』,最妥當的方式,就是『簽章』(簽名+蓋章),是目前社會上普遍所用的方法。 




作者簡介

黃育杉
〔國家賠償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版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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