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實際所有權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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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實際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等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依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承租房屋,訂定合約或至法院辦理租賃合約公證時,因簽訂租約之出租人或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或為其配偶,或其親屬,而承租人在未查證該承租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狀況下,而以租賃合約上之出租人為租賃所得人,開立租賃扣免繳憑單。惟財政部函釋規定,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所有權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所有權人)為租金之所得人。


該局呼籲,財產出租人(所有權人)即為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財產所有人(即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俾免申報扣繳憑單有誤,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10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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