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票時買受人部分書寫錯誤,得否僅在發票上塗改後蓋章更正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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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錯了,應作廢重開
小港某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表示,近日公司開出一張三聯式發票,其中買受人部分書寫錯誤,得否僅在發票上塗改後蓋章更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因此,關於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有誤載,應依規定收回原開立之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原發票存根聯上,並另行開立記載正確之發票,尚不得直接在發票誤寫處塗改更正,否則即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姓名:王俊權
聯絡電話:8123746轉601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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