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配股之相關課稅規定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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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配股之相關課稅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取得之新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有關員工取得上述分紅配股課稅之相關規定,分為上市(含上櫃及興櫃)與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說明如下:


1.取得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發行之員工分紅配股:面額部分係屬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員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另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的部分,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併計可處分日次日所屬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另外,員工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後,即可自由處分,未來如股價上漲或下跌,實際出售時產生之利得或損失,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範疇,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綜合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綜合所得額中減除。


2.取得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發行之員工分紅配股:面額部分係屬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員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另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的部分,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併計可處分日次日所屬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至於實際出售時產生之利得,雖然也同樣停徵綜合所得稅,損失亦不得自綜合所得額中扣除,但應計入出售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使所得人能明瞭該差額如何計算及方便所得人自發行公司取得相關資料,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申報書等相關書表格式已增訂「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分紅配股專用)」,由發行公司(即扣繳單位)將相關資料填載於該憑單寄發給所得人,以利其申報所得稅。如係取得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之股票者,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時,售價超過該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部分,應計入出售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7256600轉845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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