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外遇,判離婚,妻子還要賠錢!法律是怎麼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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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育杉

兩名學有專精的醫師,五年前共結連理,原本一段人人稱羨的美好姻緣,卻在婚後第三年變質了。丈夫不僅推打身懷六甲的妻子和稚女,還撕書、摔東西,對著岳父母怒斥妻子,把一個家弄得雞犬不寧。囂張的丈夫,還揚言要休妻,但是自己卻被妻子捉姦在床,妻子忍無可忍,遂向法院訴請裁判獲准。


但是,妻子為了這樁,還要拿錢出來給丈夫,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係消滅時,所有財產各半」,妻子是主治醫師,收入比較高,所以要給丈夫約九十萬元,才得以結束這場


其實,丈夫因通姦被捉,妻本得以「可歸責於夫之事由」主張,並同時主張夫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第1056條)。然而,民法第1057條亦有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


我國,幾經多次修正,目前是採「法定分別」,即夫妻無約定者,原則上夫與妻的財產各自分別。一但夫妻關係消滅,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例如上例,夫應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金給妻100萬,該100萬即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差額平均分配)。同條第2項又規定,平均分配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上面那一則新聞例子,是因夫通姦而判決離婚,純就夫妻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額的計算,如果妻的財產較夫為高,是有可能因法定平均分配而使夫反而撈了妻一筆。裁判結果如此,不知道是立法者的錯?還是審判者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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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意見)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但此案兩位主角均是醫師,何來「陷於生活困難」?且亦有報載,其夫已給付百萬慰撫金以為(到底是一百萬兩百萬或三百萬,已經不記得了,總之是一般價碼的許多倍),所以亦不可能再提起通姦告訴請求。所以仔細算起來,妻方其實是拿到較多錢的,並非單純如電子報中所述(女方請的就算是再怎麼差勁的律師,也不會搞不清楚這一點吧)。請貴站發表文章時仔細審核,以免誤導讀者、以訛傳訛,認為台灣之法律竟如此荒謬。謝謝!!


(作者說明)
一 民事法律之請求,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即當事人未聲明主張之內容,法院不得裁判之。原告起訴時,應於書狀內聲明「應受裁判之範圍」,法院受理訴訟,即不得於原告聲明受裁判之範圍之外作裁判,合先說明。
二 上面那一則『兩位主角均是醫師』的之可能性,係夫與妻已就『因夫通姦,妻得請求,雙方已達成和解(到底是一百萬兩百萬或三百萬,已經不記得了,總之「可能」是一般價碼的許多倍)』(此部分,非在訴訟聲明應受裁判範圍之內),法院自不得斟酌。而此部分之和解,可能是在夫妻關係尚未消滅,雙方均未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所作。
三 上面那一則『兩位主角均是醫師』的離婚訴訟,因原告主張離婚(夫妻關係消滅),利用該訴訟程序一併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之裁判,此時,若妻的財產高於夫(夫的財產扣除已給付妻的非財產上損害和解金後之計算),則因平均分配,可能形成妻反應分配部分財產給夫,形成「社會認知」不合理現象。其可能原因:(1)如上開所述,法院僅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原告聲明裁判。(2)法院已斟酌民法第1031條之1第2項為「調整」,該『兩位主角均是醫師』平時夫妻相處如何,我們不得而知,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之裁判有誤,自可依法聲明上訴。
四  本文之作用,在於夫妻關於離婚訴訟標的的提醒注意,如上一則『兩位主角均是醫師』的離婚訴訟,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不合理性,主要在於『夫因通姦,致應給付妻非財產上損害之請求權,並非離婚訴訟之標的,自無納入離婚訴訟合併剩餘財產分配之考量』(牽涉原告聲明範圍),這一點也是有類似情形當事人應特別注意之事。
五 訴之聲明範圍,是屬了解通盤法律概念範疇後之專業判斷,當事人應於起訴前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黃育杉
〔國家賠償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版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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