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特種車輛底盤,可逕向海關申退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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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3


  財政部表示,為簡化作業,自本(95)年9月1日起,凡購買已稅進口底盤,打造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申請退還底盤已納之貨物稅者,及進口消防車或進口供製造消防車、消防機關用救災車輛之底盤,申請免徵進口貨物稅者,應由購車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不必再向財政部賦稅署申請。
  財政部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底盤及車身均屬應稅貨物,但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包括消防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掃街車等,可免徵貨物稅。由於一般公共衛生車輛用之底盤,在進口時並無固定特殊裝置,而且還不能確定用途,所以應先繳納貨物稅,等車身打造完成,取得國稅局核發車身免稅證明函後,再由購車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賦稅署申請,由該署核轉海關辦理退稅;至於進口消防車或進口底盤打造消防車及消防機關用救災車輛,目前也是由購車單位向賦稅署申請後,再核轉海關併同關稅一併核免。
  財政部為簡化申請程序,縮短退稅時間,乃改變作業方式,明定自9月1日起,使用進口已稅底盤打造專供公共衛生用之特種車輛,國稅局於核准車身免稅時,應函知進口地關稅局,並由購車單位檢送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海關申請退稅。另進口消防車或進口專用底盤打造消防車及消防機關用救災車輛,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除免徵貨物稅外,亦免徵關稅,財政部爰規定購車單位可直接向海關申請,並由海關憑申請免徵關稅有關文件一併核免貨物稅,以資簡化。
  財政部特別籲請各縣市政府、鄉鎮公所環保及消防單位注意上開變更規定,並配合辦理,以加速案件處理及節省作業人力。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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