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雙方都有錯!先打人的判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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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育杉

同是鄰居,為了一個盆栽起糾紛。何姓女子因為不滿鄰居賴姓女子,把盆栽放在她家門口,先動手打賴女,被打的賴姓女子也不甘勢弱還手,造成倆人「」(互相傷害),因而鬧上法院。


案經地院審理,認定雙方都有錯,要互相。至於刑事部分,先動手打人的何女被依名判處30天拘役、得


何女稱,她因為不滿賴姓女子放置盆栽在她家門口,於是動手毆打對方,導致賴姓女子顏面受創……賴女稱,因為何女先動手打她,出於自衛而還手。


最後,賴女因眼睛差點失明,臉上撕裂傷口肉掉了一塊,浮腫兩個月不得出門,導致她心靈受到嚴重創傷,向何姓女求償包括醫藥費、在內總計112萬多元。何女因受賴女還手,也受了傷,對此要求賴女賠償20多萬元。


案經法院審理,法院根據相關認定雙方都有過失,因此,先動手的何女應賠償賴女4萬2千多元,賴姓應賠償何女2萬1千多元,因為何女先出手打人,刑事部分,何姓被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確定。 




作者簡介

黃育杉
〔國家賠償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版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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