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拍車應繳清以前年度之欠稅及罰鍰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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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以分期付款或動產擔保附條件方式賣出,後因買受人不依約支付價款,經法院取回再行出售,應繳清該車欠繳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才能辦理過戶登記;但是如果附條件買賣合約所訂的日期在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公布修正生效日(90年1月19日)之前,只要繳納當期之使用牌照稅,就可以辦理過戶登記。


以實際案例來說明,史先生於90年1月19日與台X公司簽訂以設定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的方式購買一部車輛,嗣後史先生未依約支付價款,台X公司便於94年底向法院聲請將該車逕付拍賣,並由林先生拍定,當時該車尚有91年至93年期之使用牌照稅未繳,則林先生必須繳清91年至94年期之牌照稅後才可以辦理過戶。本案例若該動產擔保設定日期為90年1月18日(含)以前的話,則林先生只要繳納當期(94年期)的牌照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了。


該處提醒欲購買車輛的民眾,除了對車況、車齡等基本資料要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外,也要注意車輛是否有積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才不會在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時,還要負擔一筆額外的稅金。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義,可撥打該處牌照稅股電話:2753-4416,或至八德路四段21號三樓牌照稅股洽詢;也可上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w瀏覽相關最新訊息。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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