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轉讓高爾夫球會員證所取得之收入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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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21


高雄市三民區李先生問:


以公司名義取得之高爾夫球會員證,因故轉讓與他人所取得之收入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業人轉讓高爾夫球會員證所取得之收入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可分以下情形說明之:

一、高爾夫球場或俱樂部向會員收取之,如約定於會員退會應即退還者,屬金性質,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免徵營業稅。該會員如為營業人,其因故轉讓高爾夫球會員證而取回該項免徵營業稅之保證金部分係屬保證金科目之沖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繳營業稅;至超過原支付保證金部分,係屬銷售勞務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二、至於高爾夫球場或俱樂部向會員收取之不退還保證金,屬銷售勞務收入,應課徵營業稅,而公司因故轉讓高爾夫球會員證時,係屬權利之讓與,應按轉讓時所取得之價款全數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區呼籲:以公司名義取得之高爾夫球會員證,因故轉讓與他人所取得之收入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應依上述規定,以免違反規定,權益受損。(#七一九)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呂國志

聯絡電話:3228838轉514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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