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仍維持現行金額,並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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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文卿稅務週報

  針對近日網路上誤傳有關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因免稅額、扣除額調整,使納稅人稅負加重之不確實消息,中區國稅局鄭重澄清並無此事,民眾切勿輕信選舉前之網路謠言。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公告的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其金額分別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七萬四千元;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直系尊親屬年滿七十歲,提高百分之五十為十一萬一千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四萬四千元;有配偶者六萬七千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七萬四千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課稅級距(單位:元)        稅 率

  1   0~三十七萬          六%

  2   三十七萬~九十九萬        十三%

  3   九十九萬~一百九十八萬      二十一%

  4   一百九十八萬~三百七十二萬    三十%

  5   三百七十二萬以上         四十%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的金額,每遇消費者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及百分之十時,分別按上漲程度調整。由於九十三年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未達前開應調整標準,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均未予調整,即與八十九、九十及九十一年度之上開各項金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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