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與勞保、損害賠償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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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才昱

很多或勞工團體極力爭取勞動條件的變更,但是會考慮雇主是否同意,而雇主也常用一些福利措施要留任人才,又不想花太大成本,有一種方式可兩者都互通,那就是商業保險,如聯合報系的團體協約,有一條明白表示,團險不可抵充補償,就是規定用商業保險不能抵充的例子。

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給付付額。勞工因此,應由投保賠償之(這兩項皆用「賠償」兩字,可見雇主違反勞保條例是有過失的)。

因為事業單位普遍勞健保以多報少,為節省勞健保保費,並給員工一個保障,因為團體險與勞健保比較起來是相對比較便宜,尤其是團體意外險更是便宜,這也是保險業務負大力推銷。保險業務員說可以用保險抵充勞保以多報少的差額部分。可是在八十年台上第七七七號判決「因雇主過失,勞工[wiki]損害賠償[/wiki]請求權,不因受領勞給付而喪失」,在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五七號判決「受領利益,與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所生損害賠償無關,不得因而免除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損害賠償之請求,不能因商業保險之理賠而免除。

壽險公司業務員,常用「員工福利計畫」來推銷保險,可是法院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192號判決)商業保險受益人因此所取得之權利,乃因保險而發生,與勞工保險具有強制性,一旦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即應給付,保險給付不因勞工有其他保險而有異者有別。

筆者認為商業保險受益人是員工或其家屬,而勞保被保險人給付對象為勞工或勞工家屬,兩者給付對象都是同一對象,而且受益人都不是公司,所以應該不可以抵充,若此,「員工福利計畫」真的就是「福利了」,因此有些人士建議勞資雙方寫協議書,這是否合法有效,有待觀察。

勞保以多報少,若不能用人壽保險抵充,這樣一來對雇主而言是雙重負擔,一是保險費,二是以多報少差額部分,若是要可以抵充為保險起身,建議用受益人是公司的險種——產險。公司拿到保險理賠金,當然再給員工一定可以抵足勞保最好不要以多報少,雇主也要做好勞工安全衛生措施,以減少發生事故,當然也可以避免將來的糾紛。


註:許秀光,撫卹實務,第一二八、一二九頁,正信社。




作者簡介

勞資人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中華民國勞工事務基金會桃園區總會 顧問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
榮登管理雜誌 500企管講師  
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台北縣市勞工局委員
著作:處理與預防實務(永然9版) 職災勝經 勞保勞基勞安解釋令(編輯)
電話:0939-214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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