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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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賴丕仁

據聞,財政部對於以人頭申請彩券經營者,將採重罰處分。頓時間,好像利用人頭申設彩券行是多麼大惡不赦的事似的。

其實,人頭處處可見,例如,以前股份有限公司規定要有七個以上股東才能設立,所以若是公司,他就要另外找六個人來當人頭股東;必須有身份,所以,想買農地就只好找有農身份的人當人頭;股票公開抽籤購買權,想抽中,就多準備些人頭去抽……。總之,人頭充斥著整個社會,這雖然不是很正常,但人頭現像卻也發揮一定的正面功用,並非全是罪惡。

就個人所知,許多彩券經銷商確實有人頭的問題,但個人倒有不同的看法。申請經銷彩券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亦即必須具有殘障資格或一些弱勢團體成員才能申請。所以拿到經銷執照的,一定都必須有特殊資格才行。就因為經銷彩券必須有特殊資格,所以才會出現人頭的問題。然而,這些人頭為甚麼願意當人頭?沒有好處,誰會去當人頭?也許一些人殘障程度不適合賣彩券,但有人願意一個月付出兩萬元「借」他的牌賣彩券,這樣,殘障者每個月可有固定收入,而實際經營者也可以養活他家庭。而且,殘障程度愈重的人,愈難實際自己經營,愈容易變人頭;反之,殘障程度愈低者,愈想自己經營,不想當人頭,現在想要找輕度殘障的人當人頭,可愈來愈難了,他寧可自己賣!

其實,從人頭的正面意義出發,政府應該思考如何將人頭問題導入正軌,而不是一經批評,就急著宣示執法的決心,這樣反而沒法解決問題,又製造問題。設如我剛才講的情形,有些重殘不適合經營的人借牌給正常人經營,結果被查出來,撤銷執照,結果殘障者無法再獲收入,經營者也面臨失業,而這個查締行動所造成的利益在那兒?難道只為了滿足空蕩蕩的「正義」嗎?

我們想想,有沒有一種可能,以後彩券經銷設計一種可轉讓牌,這牌開放給正常人拿,但每月必須繳兩萬或三萬元規費,這些規費就可造福殘障同胞;或者,如是重度殘障的人抽到經銷資格,可許其報備後轉讓他人。以上這些想法絕非不可行,而且適度的讓人頭合法化,等於在解決人頭問題。反正,公益彩券就是做公益嘛!只要能造福殘障者及弱勢團體,為甚麼非要限制經營者。同樣的問題不是出現在按摩業上麼?雖然政府只許盲人從事按摩業,但地下的明眼人按摩院還不是到處有,甚至因地下化,缺乏管理監督,而轉為色情業!所以政府何不考慮開放明眼按摩院,然後規定繳交盲人基金,或規定每三五名按摩師就必須有一名盲人?反正只要能造福盲人,達到目的,何必死守教條?

所以,不要主觀地認為人頭是罪惡,而應從人頭產生的原因及其積極面去看問題,也許政府身深入思考後會有一些開竅的感覺?讓我們做一個假設吧!假設政府開放一萬張經銷商牌,其中五千個給一般殘障者,五千個給重殘者,如果五千個重殘牌照開放給一般民眾抽,但每月須繳三萬規費,以照顧重殘者,則政府除了創造出五千個新就業機會外,每個月又可多出一億伍仟萬元的收入可照顧重度殘障者,這有甚麼不好?




作者簡介

賴丕仁
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目前為東元集團派駐中國大陸法務代表,中國對外貿易大學國際法學博士班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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