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法令字第11303503840號
修正「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六點
部長 蔡清祥
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對象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程序。
(五)建立揭弊者保護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
(六)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
前項第五款之處理程序,應包括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及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六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67/ch03/type1/gov22/num1/images/AA.pdf
資料來源: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