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大女警被匯千元被控竊盜罪看法/警大對女警自殺沒有寫作論文指導教授沒有問題嗎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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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承志

對警大女警被匯千元被控看法

(1)團購被匯入1000多元無法交待就是竊盜,這樣題材要作為論文指導綱要時,那位校長與教授能夠這樣刁難及指導論文,卻不予繼(後)續指導的施壓,而以能指導我就自己發表就好了,而沒有指導責任與排除了嗎?

(2)除非是匯款人竊盜罪的犯或,但是沒有抓到主犯能成立這樣子的共犯犯人嗎?

(3)匯款人身份沒有查明,就侵佔自己持有他人財物要有義務前提無法成立,而改以竊盜罪但是沒有實施使他人不備而脫離財物實質支配權可以成立竊盜罪嗎?


警大對女警自殺沒有寫作論文指導教授沒有問題嗎看法

警大(校長)指稱自殺警大研究所女警論文寫不出來,且遭檢舉指控涉嫌竊盜遭而遭退學處分,而且還是研究所同學檢舉團購有人匯入死者帳戶1000元,檢舉人怎麼知道這個資及帳號的,莫非檢舉人還是警大校長通靈,或與駭客勾結入侵違法取得檢舉資訊?指導教授居然沒有像陳明通那麼好心提供指導資訊好寫作論文,還好意思說論文沒有教授指導題目而寫不出論文,這樣警大校長都不會怪教授不夠盡心盡力,希望沒有超領論文指導費用就好。


警大女警竊盜退學處分的陳報教育部公文也當機了,因為女警論文寫不出來與被誣控竊盜而為自清自殺後,這案情會燒到教育部長管不到也不敢管警大的問題嗎?


對警大女警研究生退學處分,必須是帶職帶薪、留職帶薪、公餘進修還要,學校處理態度應該視情況輔導程度與強度而有所不同,此處適用公餘時間進修是屬於私人進修而不是公務進修,自然不能一概適用公務規定作為違反校規的違法處理否則請修法納入。


您知道警大研究所修習EMBA學分,與其他大學修習公共行政專班學程,在爭取調任較輕鬆純行政警察職務職位是必要條件,但是公餘進修卻同樣學程卻不被採認調任銓敘審定資格,這是考試院、警政署、警察大學、服務主管機關的責任與義務,還是因為太多人選會受到原先選訓或代理的職務,在請託關說等不法排擠與保留,甚而阻擾率可以先取得進修資格與權利者的不法弊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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