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國務院《核准「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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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核准

國務院函〔2024〕30號

2024-2-09

上海市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設立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的請示》(署貿發字〔2024〕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總體方案》實施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建構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品質發展,主動應變局、育新機、開新局,更好發揮上海對外開放優勢,依托國際航空樞紐條件,用好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製度創新成果,創造高度便利的國際商務交流載體,統籌發展與安全,較好聯通國內國際兩個市場,較好利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為推動高水準對外開放有更大貢獻。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實際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依照《總體方案》明確的發展定位、發展目標及重點任務,完善具體實施方案,有效促進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發展。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服務,制定具體配套政策,積極支持上海市推動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海關總署要會與相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追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對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成果進行評估、總結推廣經驗。《總體方案》實施上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4年2月9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2/content_69319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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