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商業信心報告指:能源轉型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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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5%BE%B7%E5%95%86%E6%A5%AD%E4%BF%A1%E5%BF%83%E5%A0%B1%E5%91%8A%E6%8C%87%E8%83%BD%E6%BA%90%E8%BD%89%E5%9E%8B%E5%BE%85%E8%A7%A3%E6%B1%BA-%E7%B6%93%E9%83%A8%E6%AC%A1%E9%95%B7%E9%99%B3%E6%AD%A3%E7%A5%BA%EF%BC%9A%E5%8F%B0%E7%81%A3%E6%9C%89%E4%BF%A1%E5%BF%83%E7%A9%A9%E5%AE%9A%E9%9B%BB%E5%8A%9B%E4%BE%9B%E6%87%89-111932561.html

壹、台灣五缺及替代能源

一、【新聞疑義1592】、替代能源、核廢料?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33794;本文刊於2016年2月22日)
【新聞】
台灣產業高峰論壇即將於下周登場,太陽能業者昨(18)日呼籲,政府應積極發展太陽能,不僅可取代核電、減排二氧化碳,提高能源自主性,並促進國內成長與就業機會。元晶董事長廖國榮指出,其他發電方式的燃料大多要仰賴進口,太陽能有很多部分可以MIT,自製率高,對國內經濟成長貢獻效果大,建議未來的安裝目標應當不只20GW,而要擴大到40GW。另一方面,廖國榮說,政府應修改相關法規,讓部分閒置農地盡速釋出,由縣市政府負責整合土地,規劃太陽能電力專區或太陽能農牧園區,再交民間開發。新日光執行長洪傳獻表示,台灣二氧化碳排放成長率超過全球平均值,如果未來全台太陽能安裝量達20GW(10億瓦),大約是1.3個核四的發電量,每年可減少排放1,970萬噸。如果於廢與水產養殖等地上方安裝太陽能,甚至有潛力可安裝達75GW,有機會取代核一至核四的發電。洪傳獻強調,核能每度電發電成本約2元,太陽能若使用年限達40年時,可降低至1.96元。同時,發展太陽能有助於帶動經濟成長,若台灣相關製造端九成外銷,系統端也有三分之二外銷,將可創約5,394億元產值(經濟日報105年2月19日報導:業者促發展太陽能取代核電)。
【疑義】
一、台灣,廢核嗎?
(一)基於,而廢核?
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利國際公約第12條固僅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第2款、第4條也分別規定「任何國家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縱使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所確認之「身心」,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2款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似未涉「處以刑責部分」,惟我國亦不得藉口「確認之範圍」較狹,而減免「預防、療治及撲滅疾病(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凌晨時分,前蘇聯的車諾比電廠正在對第四號反應爐進行測試,豈料竟發生操作錯誤,再加上設計瑕疵,以致造成一連串爆炸。災變發生後,造成兩名核電廠員工立即死亡,隨後現場二十八名救難人員在數月內因核輻射陸續死亡,幾年內有更多人死於輻射相關疾病,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5083902&option=internationality、http://dailynews.sina.com/bg/news/int/ausdaily/20110426/18012402581.html 等參照)」之義務,更應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經濟、社會、文化人權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亦云「1.健康是行使其他人權不可或缺之一項基本人權…11.…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33.…實現的義務,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
從而,基於身心健康權而廢核,尚屬有據。

(二)基於「、水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而廢核?
從車諾比核災、日本核災實際所產生之影響來看,核災之某些範圍某些時間內,人們再也不能居住、營生,而這些被強制驅逐的人,其源自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適足住房權」(註二)、「水權」(註三)、「取得足夠食物權」(註四),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所保障之「工作權」將被侵害,國家自有「尊重」「保護」「實現」前揭人權之一般性義務。
而所謂「尊重」之義務,乃指國家不得干預人人享有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等人權;「保護」之義務,則指國家應防止制止「第三人」干預人人享有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等人權;至於「實現」之義務,則為透過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行政措施,以一切適當的方法,積極實現人人享有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等人權(註五)。然我國卻仍然有續蓋「核四」及延役「核一至核三」的打算,與國家應負「尊重」「保護」「實現」前揭人權之一般性義務,反而背道而馳,顯然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第6條規定不符,自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朝向「廢核」積極前進。

(三)「相當生活水準」vs「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
惟各種人權保護間,均不是絕對性與固定性,而是相對的,並在調和性的原理之下,使各種人權之保障,有所衡平(註六),所以,保障「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之同時,仍應兼顧源自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
而「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與「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相較,「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之價值較高,而且「其他替代能源」也非不可行,縱使電力價格高一點,國家也得給予合理之補助或其他措施,以實現「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是本文認為「台灣廢核」,應是尊重人權、保護人權、實現人權,最好的一條路。

二、政府應該積極發展「其他替代能源」以及「」,達到「廢核兼減碳」之目的,惟是否僅以發展太陽能取代核電?則值得商榷。應全力發展所有(離岸風力、水力發電、可燃冰、太陽能等),取代核電才是

又有關廢核問題,在【新聞疑義1027】核四公投,主文新增「不得運轉」?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1859 一文中提及「……三、……本文也認為:(一)政府應該積極發展「其他替代能源」以及「碳捕捉技術」,達到「廢核兼減碳」之目的。(二)廢核後,縱使電力價格高一點,國家也應給予合理差別待遇之補助或其他措施,以實現「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
惟是否僅以發展太陽能取代核電?則值得商榷。應全力發展所有綠能(離岸風力、水力發電、可燃冰、太陽能等),取代核電才是。
三、惟在發展「替代能源」的同時,反而,因而「違害了環境」,影響了「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之永續性,以及人民之「身心健康權」,那就須好好依法,進行審查,千萬不能馬虎;如果法律有不週全者,各級政府機關也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規定,檢討、修正或廢止之,以調和「各種人權」,始為正辦。」。

另【新聞疑義513】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生質柴油與彰雲嘉特別條例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9309 一文也提及:「按基於「身心健康權」、「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工作權」、「」中的「尊重環境」等人權,而廢核及保護農地被蠶食,是各級政府機關應該要走的路,而且發展「替代能源」也是「廢核,唯一可行之路」;所以,「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彰雲嘉特別條例草案」之擬具、討論以及「非核家園推動法」「彰雲嘉特別條例」之立法,自值得期待;生質柴油之推動,亦同。
惟在發展「替代能源」的同時,反而,因而「違害了環境」,影響了「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之永續性,以及人民之「身心健康權」,那就須好好依法,進行審查,千萬不能馬虎;如果法律有不週全者,各級政府機關也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兩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人權潮流,確實實踐,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檢討、修正或廢止之,以調和「各種人權」,始為正辦。」。

四、核廢料之問題
至於核廢料之問題,廢核之後,自不會再有新增之核廢料。惟已存在之核廢料,在無法放在國外或海底或太空之情形下,難道仍持續放在蘭嶼等原地方,繼續犧牲他(她)們的權益嗎?
但又能放那裡?

二、五問台灣二十年內不會缺電嗎?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5929

貳、德商業信心報告指能源轉型待解決,經部次長陳正祺:台灣有信心穩定電力供應

根據2024年2月22日之報載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5%BE%B7%E5%95%86%E6%A5%AD%E4%BF%A1%E5%BF%83%E5%A0%B1%E5%91%8A%E6%8C%87%E8%83%BD%E6%BA%90%E8%BD%89%E5%9E%8B%E5%BE%85%E8%A7%A3%E6%B1%BA-%E7%B6%93%E9%83%A8%E6%AC%A1%E9%95%B7%E9%99%B3%E6%AD%A3%E7%A5%BA%EF%BC%9A%E5%8F%B0%E7%81%A3%E6%9C%89%E4%BF%A1%E5%BF%83%E7%A9%A9%E5%AE%9A%E9%9B%BB%E5%8A%9B%E4%BE%9B%E6%87%89-111932561.html, 德國經濟辦事處今(22)日發布《2023/2024年德國商業信心調查報告》,德國經濟辦事處首席代表暨處長林百科在發表結果時表示,勞動力短缺與能源轉型等問題,都有待政府相關單位解決,將有助吸引更多德國企業來台投資。
德國商業信心調查報告顯示近六成的在台德商對台灣未來三年的經濟發展持樂觀態度,其中高達48.5%的公司計畫在兩年內於台灣進行投資。
針對能源問題,經濟部政務次長陳正祺表示,今年台灣會投入更多的資源來開發地熱能和氫能。這需要技術突破和協作,陳正祺表示,台灣非常願意與廣大企業和產業合作開發這些新技術和新商業模式,也計劃制定短期和長期的供電措施,協調多種儲能,增強電網的韌性。
陳正祺表示,台灣有決心、有信心能夠擁有穩定的電力供應,但也深知需要加快的發展。
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資料指出,德國對台灣的投資與2022年相比仍大幅增加,2023年總額高達15億5,300萬美元,使德國成為台灣第二大外國投資國。
台德雙邊關係方面,2023年雙邊投資大幅成長,德國成為台灣第二大外資來源地和第二大對外投資目的地。去年台積電實際上向德國e-SMC投資了35億歐元。
林百科表示,雖然2023年對許多在台德商充滿挑戰,但逐漸緩和的供應鏈危機,也讓德商們逐步看好台灣的經濟發展。此外,受訪德商中有高達48.5%打算在未來兩年在台投資,更顯示企業對台灣市場深具信心。
根據《2023/2024年德國商業信心調查報告》指出,在台德商的營業額收入超過新台幣10億元的比例從2022年的16.1%增加到2023年的21.6%。同樣地,那些年收入在新台幣2.5億元至10億元之間的公司達到28.9%。
不過,在息稅前利潤(EBIT)方面記錄了顯著的變化。2021年和2022年有超過50%的公司報告息稅前利潤增加,但在2023年只有不到三分之一(29.5%)的公司能夠增加他們的息稅前利潤,象徵著相對較低的商業表現滿意度。
全球經濟成長(59.2%)與台灣經濟成長(54.1%)仍是企業最擔心的問題。此外,兩岸關係仍與去年相同位居第三位(54.1%),不過,兩岸加劇的緊張局勢仍被視為越來越大的負擔:超過三分之一的供應鏈已經受到負面影響,且有越來越多的企業也預期他們的商業活動將遭受衝擊。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替代能源」之發展建議,筆者早於2016年間提出,但目前台灣再生能源之發展與利用,遠不如預期是事實,氫能、核融合、可燃冰等其他替代能源之發展與利用,及碳捕捉技術,也是如此。
加上,核廢料問題仍卡關。爰所謂「台灣有信心穩定電力供應」,本文暫持懷疑態受,除非「非核家園緩和化,及積極處理核廢料問題」,此有「非核家園」仍得「緩和化」!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59852 等文可稽。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利,其內容不僅使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二:請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4號、第7號一般性意見。
註三:請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
註四:請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意見。
註五:同註二、註三、註四。
註六: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7.既然所有人都在社會中生活,對隱私的保護就必然是相對性的。」、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種子培訓營總論講義(序文及逐條釋義)第11頁參照。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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