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問台灣二十年内缺電嗎~各候選人也須對決台灣「核廢料」「核廢水」及「核廢氣」之直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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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4%B8%8D%E9%A1%A7%E9%84%B0%E5%9C%8B%E8%88%87%E8%87%AA%E5%AE%B6%E6%BC%81%E6%B0%91%E5%8F%8D%E5%B0%8D-%E7%A6%8F%E5%B3%B6%E6%A0%B8%E5%BB%A2%E6%B0%B4%E6%8E%92%E6%B5%B7%E9%9A%A7%E9%81%93%E6%B3%A8%E5%85%A5%E6%B5%B7%E6%B0%B4-%E4%BB%8A%E5%86%8D%E5%8A%A0%E7%A2%BC6%E5%8D%83%E5%99%B8-022834784.html

壹、台灣二十年內缺電嗎?
就此,在「台灣二十年內會缺電嗎~一個各政黨總統候選人須回答的問題」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1008 一文提及:「

壹、碳捕捉、碳封存與
就此等事項,在《今日看新聞學法律~蓋兹:發展核能第四代技術!》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1502 一文提及:「

壹、筆者就廢核等議題,之前之看法及建議
在【新聞疑義1592】非核家園、替代能源、核廢料?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33794 一文中,曾說明如下:
一、台灣,廢核嗎?
(一)基於身心,而廢核
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社會利國際公約第12條固僅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第2款、第4條也分別規定「任何國家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縱使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所確認之「」,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2款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似未涉「處以刑責部分」,惟我國亦不得藉口「確認之範圍」較狹,而減免「預防、療治及撲滅疾病(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凌晨時分,前蘇聯的車諾比電廠正在對第四號反應爐進行測試,豈料竟發生操作錯誤,再加上設計瑕疵,以致造成一連串爆炸。災變發生後,造成兩名核電廠員工立即死亡,隨後現場二十八名救難人員在數月內因核輻射陸續死亡,幾年內有更多人死於輻射相關疾病,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5083902&option=internationalityhttp://dailynews.sina.com/bg/news/int/ausdaily/20110426/18012402581.html 等參照)」之義務,更應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經濟、社會、文化人權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亦云「1.健康是行使其他人權不可或缺之一項基本人權…11.…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33.…實現的義務,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
從而,基於身心健康權而廢核,尚屬有據。

(二)基於「、水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而廢核
從車諾比核災、日本核災實際所產生之影響來看,核災之某些範圍某些時間內,人們再也不能居住、營生,而這些被強制驅逐的人,其源自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所保障之「工作權」將被侵害,國家自有「尊重」「保護」「實現」前揭人權之一般性義務。
而所謂「尊重」之義務,乃指國家不得干預人人享有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等人權;「保護」之義務,則指國家應防止制止「第三人」干預人人享有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等人權;至於「實現」之義務,則為透過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行政措施,以一切適當的方法,積極實現人人享有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等人權。然我國卻仍然有續蓋「核四」及延役「核一至核三」的打算,與國家應負「尊重」「保護」「實現」前揭人權之一般性義務,反而背道而馳,顯然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第6條規定不符,自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朝向「廢核」積極前進。

(三)「相當生活水準」vs「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
惟各種人權保護間,均不是絕對性與固定性,而是相對的,並在調和性的原理之下,使各種人權之保障,有所衡平,所以,保障「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之同時,仍應兼顧源自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
而「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與「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相較,「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之價值較高,而且「其他替代能源」也非不可行,縱使電力價格高一點,國家也得給予合理之補助或其他措施,以實現「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是本文認為「台灣廢核」,應是尊重人權、保護人權、實現人權,最好的一條路。

二、政府應該積極發展「其他替代能源」以及「」,達到「廢核兼減碳」之目的,惟是否僅以發展太陽能取代核電?則值得商榷。應全力發展所有(離岸風力、水力發電、可燃冰、太陽能等),取代核電才是
又有關廢核問題,在【新聞疑義1027】核四公投,主文新增「不得運轉」?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1859 一文中提及「……三、……本文也認為:(一)政府應該積極發展「其他替代能源」以及「碳捕捉技術」,達到「廢核兼減碳」之目的。(二)廢核後,縱使電力價格高一點,國家也應給予合理差別待遇之補助或其他措施,以實現「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
惟是否僅以發展太陽能取代核電?則值得商榷。應全力發展所有綠能(離岸風力、水力發電、可燃冰、太陽能等),取代核電才是。

三、惟在發展「替代能源」的同時,反而,因而「違害了環境」,影響了「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之永續性,以及人民之「身心健康權」,那就須好好依法,進行審查,千萬不能馬虎;如果法律有不週全者,各級政府機關也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規定,檢討、修正或廢止之,以調和「各種人權」,始為正辦。
另【新聞疑義513】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生質柴油與彰雲嘉特別條例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9309
一文也提及:「按基於「身心健康權」、「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工作權」、「」中的「尊重環境」等人權,而廢核及保護農地被蠶食,是各級政府機關應該要走的路,而且發展「替代能源」也是「廢核,唯一可行之路」;所以,「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彰雲嘉特別條例草案」之擬具、討論以及「非核家園推動法」「彰雲嘉特別條例」之立法,自值得期待;生質柴油之推動,亦同。
惟在發展「替代能源」的同時,反而,因而「違害了環境」,影響了「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之永續性,以及人民之「身心健康權」,那就須好好依法,進行審查,千萬不能馬虎;如果法律有不週全者,各級政府機關也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兩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人權潮流,確實實踐,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檢討、修正或廢止之,以調和「各種人權」,始為正辦。」。

四、核廢料之問題
至於核廢料之問題,廢核之後,自不會再有新增之核廢料。惟已存在之核廢料,在無法放在國外或海底或太空之情形下,難道仍持續放在蘭嶼等原地方,繼續犧牲他(她)們的權益嗎?
但又能放那裡?

貳、而今看法及建議
一、而今之見解,仍未改變;但核能,確實是「滅碳,避免溫室效應」之一種選擇,如能發展第四代技術,確保人民之生命權、身心健康權、工作權、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適足住房權等,且得有效安全處理「核廢料」之問題,筆者也非完全絕對反對「核能發電」。
二、但如無法確保或有效安全處理核廢料之問題,本文仍認為朝「廢核,發展多元替代能源(例如太陽能、、磁力發電、可燃冰、氫能等)」方向前進為是。」。

貳、碳封存利用關鍵戰略,3部會擬於年底前提行動草案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1712
根據2022年11月28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7%A2%B3%E5%B0%81%E5%AD%98%E5%88%A9%E7%94%A8%E9%97%9C%E9%8D%B5%E6%88%B0%E7%95%A5-3%E9%83%A8%E6%9C%83%E6%93%AC%E6%96%BC%E5%B9%B4%E5%BA%95%E5%89%8D%E6%8F%90%E8%A1%8C%E5%8B%95%E8%8D%89%E6%A1%88-074123219.html?guccounter=1&guce_referrer=aHR0cHM6Ly93d3cubGF3dHcuY29tLw&guce_referrer_sig=AQAAABfttTf192tCeX564JdmMaTDRfxNE5_Ojpp8MMFROyveJgyhNW1KRyvLvgVma6RErL29g7I3Z54APKO-MliZUXmpFgbub41N80j0_YfWzsxTtT8_YUCo5ztuQLWBvVoFopA3H4X83Md8RgttpiEHcb7wTqo3JsxPj4GhYnYQWKb0,國科會今天表示,與經濟部及環保署共同規劃的碳捕捉、利用及封存(CCUS)關鍵戰略布局策略,聚焦技術、產業應用、法規3面向,將參考產官學各方建議,調整擬於年底前提出的行動計畫草案。
為達成淨零轉型目標,在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指導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偕同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共同辦理「碳捕捉、利用及封存關鍵戰略社會溝通會議」。
國科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會中邀請橫跨政府單位、企業、學研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與會,聽取各界意見、凝聚共識,展現政府推動CCUS關鍵戰略的決心。
國科會表示,淨零碳排已成為全球減緩氣候變遷的重要目標,國發會也已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聚焦12項淨零關鍵戰略。
國科會指出,其中CCUS關鍵戰略是由國科會、經濟部及環保署共同負責,3部會預計將於今年年底前提出CCUS關鍵戰略行動計畫草案。
國科會副主委林敏聰表示,根據國際能源總署的分析,現行科技只能協助達成2030年前的減碳目標;到了2050年,大約一半的減碳需要更前瞻的技術。
他指出,CCUS是後期重要關鍵減碳技術之一,因此國科會、經濟部與環保署已於去年提前布局規劃,以跨部會合作方式共同推動台灣CCUS技術發展、產業應用及法規配套。
國科會表示,會議中,國科會說明與經濟部及環保署共同規劃的CCUS關鍵戰略布局策略。
在「技術」方面,國科會指出,短期將投入較成熟的碳捕捉技術擴大應用規模、轉化二氧化碳為高附加價值化學品技術精進,及地質封存與監測等基礎調查與評估,長期則與國際同步持續投入前瞻CCUS技術開發。
在「產業應用」方面,國科會表示,將透過國營事業帶頭進行示範驗證,並將經驗及效益擴散至相關產業其他廠商。在「法規」方面,目前環保署已進行跨部會討論並新增CCUS相關條文於「氣候變遷因應法」,後續將依法授權,完備國內碳封存相關法規。
國科會指出,針對台灣CCUS未來技術路徑與涉及公正轉型議題規劃,以及所因應的配套措施與解決方案,與會的各領域代表提出諸多建議,也為CCUS未來推動所需要的社會溝通策略,及要面對的公正轉型議題,提供更多元思維。
國科會表示,將與經濟部及環保署參考今天的各方建議,調整CCUS關鍵戰略行動計畫草案,後續也將持續進行社會溝通與公正轉型工作,滾動調整CCUS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相關措施,以兼顧淨零轉型環境、經濟及社會需求。
就此,本文認為,從前揭文可知,碳捕捉及碳封存技術之發展,實與非核家園之推動,及人民生命、健康、身體及財產等之確保息息相關,加上,「碳捕捉及碳封存技術之純熟與否」「得否有效運用」及「其相對應之法令,在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又應如何規定」等等事項,也與我國得否達成「淨零排碳」之目標有關,爰確實有必要由各相關部會跨部會合作,儘速提出相關行動計畫,並由行政院院會核定實施。

參、「台灣、地球環境永續」與「不缺電
另從自然法則與 No.32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0275 等文可知,在處理台海危機之思路上,除「知因果了因果」及「知因果塑因果」等策略(尚可能有中國民主化進程等策略,俟時機成熟再分享)外,也提出「中華民國昌盛」此策略。
而如何「使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須以「數位國家+綠能經濟」為主要思路,搭配「以AI人工智慧產業為基礎之台灣科技島」「循環經濟」等其他思路昌盛之。
又其中,綠能經濟之主要目標,乃使台灣、地球環境永續,不缺工業、民生等用電。

肆、重啟核四之路或加快綠能之開發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0502
綜上,在「太陽能、風力發電、生質能源、可燃冰、氫能等得替代核能發電及火力發電之能源,因穩定性不足、儲存性不足、發展不利及技術尚不足等原因,致使無法替代核能及火力發電,而且台灣確實缺電之情形」下,如核能發電技術之發展,已足以確保安全,並得妥善解決核廢料之問題,則台灣再使用核能,也非不得考慮。

另如碳捕捉及碳封存技術,已達到一定成熟度,在適當限度內使用火力發電,也得考量。

問題是,目前核能發電技術,足以確保安全嗎?核廢料問題,可妥善解決嗎?碳補捉及碳封存技術,成熟了嗎?氫能、可燃冰等之技術,目前發展又如何?太陽能、生質能源及風能之儲存性與穩定性,改善到那裡?台灣目前或未來二十年內是否缺電?等等,均須再釐清與思辯。

伍、一縣(市)一小型核電廠
繼半屏山設小型核電站後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0612),郭台銘認為台灣缺電是事實,而且台灣科技等產業要發展,實需要足夠的用電,是提出一縣(市)一小型核電廠之出張 https://e-info.org.tw/node/235857

就此,日人雖看好小型核電廠並研發 https://udn.com/news/story/123307/7138047,也有論者謂「須保留使用核電之彈性」https://www.ubusiness.com.tw/content/merit/faq.aspx?id=2723,但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則指出小型核電SMR,有「SMR產生廢核料將更多,更難處罰」「SMR興建緩慢昂貴,無法解決氣候危機」「SMR無法促進能源自主,發展困難」等問題 https://e-info.org.tw/node/235857,爰在廢核料尚未有妥善解決之道時,SMR等核能之使用,仍須謹慎評估,尤其是前揭文(請參閱本文肆部分)所提相關問題之釐清與思辯,更為重要。

陸、一個大家及各政黨候選人,須釐清的問題~台灣二十年內會缺電嗎?

就目前台灣是否缺電?郭台銘係認為是缺電的,因而提出一縣(市)一SMR小型核電之主張;但童子賢則認為不缺電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290694

就此,此問題,如以「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做為目標(註一),則應修正問題為台灣二十年內會缺電嗎?

而各政黨總統候選人,須對此問題,有所確認,並提出自已的二十年的能源政策(含「目前之各種能源使用狀態」「短期、中期及長期之用電成長情形」「目前各種能源發展狀況,尤其是新技術所遇到之瓶頸、目前使用該能源之優點及可能會產生之問題與風險等」及「如何應用各能源配比,確保台灣工業、民生等用電供應正常」等內容),供人民檢視之,做為投票之參考。

又如何守護台灣?如何使中華民國昌盛?其等實際方案或策略,又如何(非僅是方向或口號)?也均須由各政黨總統候選人就此等提出自己的政策,供人民檢視之。」。

貳、賴清德及候友宜,近來就使用核電之立場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4764
而今(截至2023年5月30日),就此,賴清德提「核能備用機制」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16531,而侯友宜係云「核安做好,核廢料妥善處理,核電是我的選項」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16305(至於台電對新北市政府所提訴訟,新北市政府敗訴也未上訴 https://tw.news.yahoo.com/%E5%8F%B0%E9%9B%BB%E6%A0%B8-%E6%A0%B8%E4%BA%8C%E4%B9%BE%E8%B2%AF%E6%A1%88%E5%8B%9D%E8%A8%B4-%E6%96%B0%E5%8C%97-%E4%BE%9D%E5%88%A4%E6%B1%BA%E6%A0%B8%E5%AE%9A-144632981.html,則随著台電呈送計畫及新北市政府核定「乾式貯存場之使用」後,目前尚在核一廠的燃料棒,未來將可放在燃料池,則就不須再花費成本,再去維護核一廠,則「除役後」的核一廠,才有真正的安全而已)。

初看,兩人的說法,似均不排除「再使用核能」之可能;就此,本文認為,短期來看,之發展,2025年要到全台灣能源配比之20%,恐無法實現,但在「核一廠、核二廠已除役或停機、核三廠即將全部停機,無法急時以核能補其缺口之情況」下,台灣政府除仍「加速發展再生能源」外,似打算以「天燃氣發電」補此缺口,但天燃氣發電,恐也會造成嚴重空污等問題,是否適當?也遭受很大的質疑。

但目前,在「TWR(行波反應堆)」及「核融合技術」尚未達在一定成熟度之前,核廢料(貧化鈾)之循環再利用,也僅在回收比率有所提升,終究仍須「永久儲存場」,至於其安全性,縱使SMR小型核電廠,也存有疑慮,何況會產生更多的核廢料。

另外,排碳量極高的燃煤火力發電,在碳捕捉及碳封存技術尚未達到一定成熟度之前,也應減少才是。

爰在前揭困難及窒礙下,目前或未來二十年内,台灣除加速積極發展再生能源外,其能源配比,是否只能「兩害中取其輕」?或者有更妥善之方式呢?均須2024年各總統候選人及其幕僚團,提出妥善之解決方案,供人民檢視之;而大家就此問題,也得一起思考之。

參、柯文哲最新就「使用核能」之看法,及反核民團就「再使用核能」之提醒與建議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4978

根據2023年5年29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123307/7196844,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昨天出席2024校園總統馬拉松發講,並和學生對談,回答環保、能源、教育、兩岸等相關問題。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昨天表示,台灣必須很務實地處理能源政策,政治不要老打高空,任何東西都有代價,政府如果要發展高耗能產業,就不能只要台積電、不要核電,應該要在現實跟理想之間取得平衡。

柯文哲昨天出席「二○二四校園總統馬拉松」活動,學生提問時,他說政府說要在二○二五年實現「非核家園」,但再生能源根本追不上來。

柯文哲表示,台灣的能源問題要很明白地解決,「我對核四的態度,蓋也對,不蓋也對」,花了台幣三千億元卻一度電也沒有發,這就是沒有務實。

柯文哲指出,台積電吃掉台灣總發電量的百分之十,任何東西都有代價,政府想要發展高耗能產業,就不能只要台積電、但不要核電。

柯文哲表示,大家都知道燒天然氣比較乾淨,但電費就要比燒燃煤多,「你要環保,錢就要多,不能說電費不漲,這不是真實的社會」。

即從前揭新聞報導內容可知,柯文哲似也不排除「再使用核能」之可能性;也即賴清德(民進黨)、柯文哲(民眾黨)及候友宜(國民黨)等三位2024年總統候選人似均不排除「再使用核能」之可能性。

爰反核民團,就此表示擔心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200449,並提出「發展分散式電力」之建議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85683;另據本新聞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4318405,使用「熱泵發電」,也得有效解決「部分家庭用電」之問題(此在台灣是否可行,仍須探索);即是否「真的沒有」比較妥善的解決方案呢?也仍須審慎、客觀地去思考及評價。

尤其是,三位候選人對人民回應「台灣二十年內會缺電嗎」此問題之時。

肆、候友宜7月提出能源政策,當選後調整能源配比;賴清德及柯文哲呢?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4978
根據2023年5月31日及5月30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18705https://udn.com/news/story/123307/7200934?from=udn-catelistnews_ch2,候友宜7月提出能源政策,並於當選後調整能源配比;至於蔡英文目前尚在執行之能源政策及能源配比,畢竟非賴清德之主張 https://tw.news.yahoo.com/%E6%A0%B8%E9%9B%BB%E5%BB%B6%E5%BD%B9-%E8%B3%B4%E6%B8%85%E5%BE%B7-%E8%88%88%E5%BB%BA%E4%B8%AD5%E5%A4%A9%E7%84%B6%E6%B0%A3%E6%A9%9F%E7%B5%84%E6%AF%8F%E5%BA%A7%E7%AD%89%E6%96%BC1%E6%A0%B8%E9%9B%BB%E5%BB%A0%E6%A9%9F%E7%B5%84-114524764.html,而且目前的時空背景及社會實況,與蔡英文三年前第二任就職時有所不同,賴清德自應提出自已完整妥善的能源政策,而身為同樣是總統候選人的柯文哲,也須提出自已完整妥善的能源政策及能源配比,來供人民檢視,並說明人民投給自已的正確性。

爰賴清德及柯文哲,也須如同候友宜一般,提出自已完整妥善的能源政策及能源配比;只是賴清德及柯文哲,又何時提出呢?

伍、核廢料、核廢水及核廢氣
按有關新北市核廢料乾式貯存場,台電是否提水土保持計畫?新北市是否得在台電未提水土保持計畫,就得逕以行政法院判決之意旨,予以審查並核准其使用?台電與新北市政府仍就此有所爭執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breakingnews/4324202;國民黨並要求賴清德承話「新北市乾式貯存場不會變成永久儲存場」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69525

但核廢料,縱使得在「安全無虞」之下,送去法國等國做更有效能之回收再利用,其也係提高其回收效能而已,對於台灣已產生的核廢料(TWR行波反應堆,雖得以核廢料~貧化鈾為原料,但目前技術尚未成熟),終究恐仍須在台灣設置「永久儲存場」。

更何況,未來在「再生能源」無法如期發展到一定的預定之能源配比(目前台灣政府預計2025年須達20%,目前只有8%左右),且使用天然氣發電,也有環境污染事實及疑慮時,核能(例如SMR小型核電廠;又如核三廠尚未停機之機組)之再被規劃使用與實際使用,也有可能;此時,新的核廢料又會再產生,其又如何處理?

爰對於核廢料之處理,2024年各政黨總統候選人也須在前揭「能源政策」中,有所完整說明。

另日本福島核廢水,已注入海洋  https://tw.news.yahoo.com/%E4%B8%8D%E9%A1%A7%E9%84%B0%E5%9C%8B%E8%88%87%E8%87%AA%E5%AE%B6%E6%BC%81%E6%B0%91%E5%8F%8D%E5%B0%8D-%E7%A6%8F%E5%B3%B6%E6%A0%B8%E5%BB%A2%E6%B0%B4%E6%8E%92%E6%B5%B7%E9%9A%A7%E9%81%93%E6%B3%A8%E5%85%A5%E6%B5%B7%E6%B0%B4-%E4%BB%8A%E5%86%8D%E5%8A%A0%E7%A2%BC6%E5%8D%83%E5%99%B8-022834784.html,影響所及範圍恐不小 https://esg.gvm.com.tw/article/21811https://www.greenpeace.org/taiwan/update/24655/%E6%97%A5%E6%9C%AC%E7%A6%8F%E5%B3%B6%E6%A0%B8%E5%BB%A2%E6%B0%B4%E8%88%87%E4%B8%80%E8%88%AC%E6%A0%B8%E5%BB%A2%E6%B0%B4%E6%9C%89%E4%BD%95%E4%B8%8D%E5%90%8C%EF%BC%9F%E5%B0%8D%E4%BA%BA%E9%AB%94%E5%92%8C/https://tw.news.yahoo.com/news/%E6%97%A5%E6%9C%AC%E6%8E%92%E6%94%BE%E6%A0%B8%E6%B1%A1%E6%B0%B4%E6%94%BF%E7%AD%96%E4%B9%8B%E5%86%8D%E6%AA%A2%E8%A6%96-230007323.html,台灣政府除「隨時監測是否逾標準並依監測結果做適時之處理(例如資訊公開等)」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306040030.aspx 外,對於仍在發電之核三廠,其有關核廢水之處理 https://e-info.org.tw/node/230505,也須說明;又除核廢料及核廢水外,核電廠也有核廢氣;爰在前揭「能源政策」中,也須就「核廢水及核廢氣」,一併說明之。

[註解]
註一:如何以自然法則,守護台灣及使中華民國昌盛?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第一册 (讀墨 https://readmoo.com/book/210272862000101 及PUBU https://www.pubu.com.tw/ebook/35483)及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48~No.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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