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財政部《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友善列印、收藏

財政部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23〕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本部修訂了《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財政部

2023年11月10日

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基層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以下簡稱「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層政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財力需要,強化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主要用於激勵引導地方保障基層「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獎勵地方改善縣級財力均衡度、加強縣級財政管理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分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全面掌握縣級財政運作情況,客觀評估地方「三保」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及工作實績。

第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縣級為主,市級幫扶,省兜底」原則,落實分級責任制。
省財政部門負責健全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完善獎補資金管理辦法,針對可能發生的「三保」風險事件做實緊急處置計畫。
省市財政部門負責對下測算分配獎補資金,資金向基層困難地區傾斜,提高縣級財力水準和均衡度;動態監測基層財政運行,確保「三保」風險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困難縣區適當加大補助力道、給予資金調度支持,實際落實兜底幫扶責任。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區獎補資金,科學統籌自有財力和上級補助,強化預算管理,有效保障「三保」支出;落實「三保」保障主體責任,動態評估本地區「三保「運行情況,對出現或預計可能出現的風險事件,及時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三章 分配對象、計算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分配對像是全國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含地級市)和市轄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設行政區劃的師市級單位,不含無行政建制的開發區(以下簡稱縣)。

第六條
財政部依據縣級政府承擔的基本民生支出、財政供養人員經費、運轉經費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的計算範圍和標準,並根據政策變化情況,每年適時予以調整。
(一)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落實教育、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領域國家統一制定的政策,重點保障以人員或家庭作為直接補助對象的民生補貼類項目,以及有明確保障範圍和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二)財政供養人員經費。包括國家統一推出的基本薪資、獎金和津貼補貼,規範的地方津貼補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薪資性附加支出和離休人員離休費等項目。
(三)運轉經費。包括縣級機關事業單位本身運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公用經費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債務付息支出等。

第四章 經費分配及預算下達

第七條
財政部依獎補的原則,主要根據縣級「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省級財政調控努力程度、財政管理績效及特殊因素等,採用因素法對省級財政分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其中,對縣級「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結合按財政困難程度、「三保」支出佔財力比重、人口等測算的綜合係數予以補助;對努力改善縣級財力均衡度、提高縣級財政管理水平的地區予以獎勵;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的特定區域和事項給予階段性支持。依縣級財政運作實際狀況,動態調整獎補資金比重等,加強對「三保」保障壓力較大地區的傾斜支持。

第八條
為支持地方提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水平,財政部依照一定比例,對縣級財政「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結合綜合係數給予補助,並加強相關轉移支付的統籌銜接。

第九條
為引導激勵地方各級財政將財力向基層、向困難地區傾斜,改善縣級財力分佈橫向、縱向的均衡度,縮小縣域間財力分佈差異,對努力改善縣級財力均衡度的地區給予獎勵。
(一)橫向獎勵。依各地縣級財力均衡度進行獎勵,重點獎勵均衡度較高的地區。
(二)縱向獎勵。將各地年度間縣級財力均衡度進行縱向比較,對改善的地區給予獎勵。

第十條
為引導地方強化縣級財政管理,依據縣級財政管理績效綜合評估結果,對規範預算編制、加強執行管理、增強財政可持續性等,予以獎勵;對不切實際本地實際違規增加財政供養人員或財政管理出現重大失誤的地區,予以扣款。

第十一條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對鞏固和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重大減收增支等特定區域或事項,可透過定額補助等方式給予階段性支持。

第十二條
為保障各地區財政運作的穩定性,以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平均增長率為基準,對超過(或低於)基準增長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適當調減(或調增)獎補資金額。調減(或調增)相關地區獎補資金額所餘(或所需)資金,財政部不調劑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獎補資金總規模穩定的基礎上,透過一定比例放大(或壓縮)的方式調整各地獎補資金額度。連續多年調減(或調增)獎補資金額的地區可適當放寬增幅(或降幅)控制。

第十三條
財政部組織各地財政部對基礎資料進行核對。對於因基礎資料等因素所產生的計算誤差,在以後年度分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時予以補正。

第十四條
省、市級財政部門可依本區實際情況,安排資金與財政部下達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一併使用,築牢兜實基層「三保」底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依工作需要,監督地方分配、管理及使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狀況。

第十六條
財政部對「三保」保障出現問題、財力均衡度過低,以及違規安排使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等問題突出的地區,依法責令改正,並對有關人員予以約定或依法給予處理處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2019年8月16日財政部發布的《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9〕144號)同時廢止。

http://yss.mof.gov.cn/gongzuodongtai/202311/t20231123_3917895.htm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