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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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2號

修正「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十點

部長 莊翠雲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申請重行計算應扣繳稅款規定如下:
(一)自一百零六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十年內,按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分別彙總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應受理稽徵機關申請,並由應受理稽徵機關轉由各該轄區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
(二)本要點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逾五年申請期間者,適用前款規定;已逾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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