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大專校院法人及個人設置或營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補(捐)助作業要點」第七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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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金管科字第11201954922號

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大專校院及個人設置或營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補(捐)助作業要點」第七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大專校院法人及個人設置或營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補(捐)助作業要點」第七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大專校院法人及個人設置或營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補(捐)助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及第四點附件一

七、申請補(捐)助無前點所定情事者,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相關業務局、處、室組成審核小組,就下列事項,於年度預算範圍內審核辦理:
(一)計畫目標及內容,是否符合設置或營運創新園區之整體範圍、宗旨及內容。
(二)計畫之完整性或可行性。
(三)預期成果及其可達成性。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五)申請補(捐)助項目之必要性。
(六)補(捐)助事項之推動方式。
(七)績效衡量指標之妥適性。
前項審核小組成員至少十一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綜理審核事宜,並由本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執行秘書為副召集人;其餘由本會四業務局、國際業務處、資訊服務處、主計室指派代表及外聘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人。
審核小組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審核小組會議召開前,本會應將申請補(捐)助計畫書送審核小組成員進行書面審查。
審核小組會議應有成員半數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者,應事先提出書面意見。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補(捐)助者與會簡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大專校院法人及個人設置或營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補(捐)助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93/ch04/type2/gov36/num10/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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