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正「文化部青年創作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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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文版字第11220343412號

修正「文化部青年創作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青年創作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

部長 史哲

文化部青年創作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二、申請資格:年滿十八歲至四十歲,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申請者應依本點規定應備之文件:申請單、計畫書、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
(二)申請案計畫執行期程:申請案所附之計畫書,其所預定之計畫執行期程,限於該計畫年度內執行完畢,且計畫截止日不得超過該計畫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三)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實施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計畫期程、進度規劃、創作理念、內容大綱、試寫篇章、預計完成作品字數或作品規模、經費預估表等)。
3、試寫篇章請優先提供可展現計畫主題之內容,並依文類提供至少長篇小說一章節、短篇小說一篇、散文一至二篇、新詩二首或劇本三至五場。
(四)除以上規定申請應備文件外,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本部採二次撥款方式核撥獎勵金。
(二)獲獎勵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附收據、完整創作成品、成果報告書、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國家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成果報告書中相關效益評估內容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未按規定繳交文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撤銷或廢止獎勵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獎勵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獲獎勵者若無法依限完成創作申請放棄、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出申請、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承諾無條件接受本部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之一部或全部,並繳回已受領之獎勵金,並列為未來申請時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資料來源: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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