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遊覽車客運業營運費用作業要點」部分要點及第六點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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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 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路運綜字第1120106761號

修正 「交通部公路總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遊覽車客運業營運費用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及第六點附件二,名稱並修正
為  「交通部公路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遊覽車客運業營運費用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遊覽車客運業營運費用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規定及第六點附件二

局長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遊覽車客運業營運費用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及第六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款規定,辦理遊覽車客運業營運費用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五、本要點補貼基準及條件如下:
(一)依據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於補貼期間內按月以業者平均每車出車日數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比較,並以下列補貼分級,依業者所屬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車輛數給予營運費用補貼:
1、第一級:平均每車出車日數下降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業者,甲類大客車每車補貼新臺幣一萬元、乙類大客車每車補貼新臺幣八千元。
2、第二級:平均每車出車日數下降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業者,甲類大客車每車補貼新臺幣八千元、乙類大客車每車補貼新臺幣六千元。
(二)經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比對,業者所屬車輛查有未提供動態資訊介接之異常紀錄,該車當月得不予補貼。

交通部公路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遊覽車客運業營運費用作業要點第六點附件二: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67/ch06/type2/gov50/num12/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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