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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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委員會
關於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3〕3號

2023-3-28

各銀保監局:
為優化信託公司跨區域經營模式,促進信託行業改革轉型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現就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是指信託公司在所在地以外設置的部門。

二、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包括業務、營銷等部門。

三、信託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中長期發展規劃、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原則上可在全國6個城市設置異地部門。同一城市所設異地部門在同一地址集中辦公,數量不超過5個。
銀保監會將根據信託行業發展實際與改革轉型需要,視情調整前款規定。

四、信託公司異地部門不對外掛牌。信託公司應在官方網站公開異地部門名稱、地址等信息。

五、屬地銀保監局應指導轄內信託公司全面梳理報送異地部門情況。異地部門設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有關信託公司應於3個月內報送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方式與風險防範措施,經屬地銀保監局審查後,於2024年底前實施完成整改工作。確有困難的,屬地銀保監局可根據信託公司報告情況適當延期,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

六、屬地銀保監局應切實承擔監管主體責任和屬地責任,持續提升信託公司異地部門監管質效。
(一)壓實信託公司主體責任。督導信託公司有序合規設置異地部門,持續加強異地員工管理,優化完善異地項目盡職調查機制,嚴格規範異地推介行為,定期開展異地經營風險評估,穩妥做好風險應對與處置工作。
(二)強化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置監管。屬地監管實際,建立完善“清單式”監管機制,持續監測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置情況。綜合考慮展業管理水平、風險態勢和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對信託公司調整異地部門設置提出監管要求。
(三)加強信託公司異地經營行為監測。利用科技賦能,創新監管模式,豐富監管手段,及時發現信託公司異地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增強風險防控主動性與前瞻性。暢通監管溝通渠道,加強與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的信息共享與監管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四)推動落實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的重大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優化與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監管信息通報機制,定期與不定期通報信託公司異地經營與風險狀況。針對信託公司異地重大風險處置、突發風險事件應對等,構建聯動工作機制,協助地方黨委和政府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合力採取應對措施,築牢金融風險防線。

七、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積極協助屬地銀保監局開展監管工作,配合了解信託公司在轄內所設異地部門情況,及時溝通違規推介行為、經營風險苗頭、輿情等信息,必要時提請地方黨委和政府協同處置風險。

八、信託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設立異地管理總部。

屬地銀保監局應於3個月內完成信託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監管評估。對確有必要保留的,指導信託公司主動向住所所在地或異地管理總部所在地地方黨委和政府報告,明確承擔屬地風險處置責任、落實風險處置維穩任務意見後,原則上可保留一個異地管理總部。對不予保留的,督促信託公司製定管理總部回遷方案,於2025年底前實施完成。
信託公司異地管理總部所在城市與所設業務、營銷等部門納入本通知第三條相關統計,有關監督管理要求參照適用本通知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中國銀保監會

2023年3月28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02403&itemId=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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