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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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令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8781號

茲修正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會計法修正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公布

第九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如涉者,不罰。

資料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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