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因應「城中城大火」等事項,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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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內政部因應「城中城大火」等事項,通過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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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之前相關事項之看法及建議

一、因應充電需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法建議(
http://old.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80488&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9869
)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7238%2F5788299&h=AT28LTmfPL6ooqFxxd06He9oX2XKSnDTXYEeFZG-hIuTxlDpbwvdhFtAufVMQfAvjxG9wiwqQI-fUB5saXacKLr_55q-AxAoOV1Pi0PEdczqdSL9YKo0LrfRr4OUK41zE3hzuYbTINZxaG6-Rv9I

按因應電動車充電椿等設備之實際設置需求,確有必要,依中央法規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0
等相關規定,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惟設置、維護管理及修繕該充電椿等充電設備所生之費用(含電費、電錶費),自應由該使用人負擔。

而且設置位置,也應以該使用人之範圍或部分為原則,為例外。

當然,管理委員會或人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只是所謂無正當理由,應以例示+概括為之,兼顧明確性及保持彈性避免過度僵化之要求。

至於降低區分人會議之出席及表決門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1
、第3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2
所定者,已不高且常發生或少數暴力情事(
請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286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4625
等)
,又也得以另定之,爰實不宜再降了。

二、人命不可打折!高雄城中城大火之修法建議(
http://old.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80699&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80015
)

https://udn.com/news/story/122505/5818756

(一)不原則
1.為維持,自以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故對於溯及既往,基於「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自應以法律明定者為限。
2.如法律明定溯及既往,則仍須考量信賴保護之問題,對於值得信賴保護之利益,應在立法以過渡條款適度保障之(請參釋字第525號解釋等)。
3.不真正溯及既往、溯及既往及不溯及既往,於公寓大廈相關問題上,也有相關案例,例如規約中明定之收取,溯及至oo年oo月oo日(請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65號民事判決);又如規約中禁止飼養之規定,溯及至oo年oo月oo日。
4.至於之前台南市(賴清德當市長時)之爭議
http://l104.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2404,&job_id=226340&article_category_id=2372&article_id=138678
,也涉及到不真正溯及既往、溯及既往及不溯及既往等三者之間的辯明及適用,值得大家研讀之。
5.有關公務人員之年金改革,是否涉及溯及既往?是否違憲?請參釋字第782號解釋。
(二)本案分析
又消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未有得溯及既往相關規定之明文,爰本案新聞報導內
https://udn.com/news/story/122505/5818756
,台南市長所言「人命不可打折」本文非常贊同,但「大樓不論年份一律適用現行消防法規」,恐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否妥當?仍須再思考。
至於內政部擬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强制」成立管理委員會
https://tw.news.yahoo.com/%E5%9F%8E%E4%B8%AD%E5%9F%8E%E6%83%A1%E7%81%AB%E6%9B%9D%E5%95%8F%E9%A1%8C-%E5%85%A7%E6%94%BF%E9%83%A8%E6%93%AC%E4%BF%AE%E6%B3%95%E8%A3%9C%E6%BC%8F%E6%B4%9E-051600462.html
?本文原則上贊同,但其已涉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另外,在修法之前,各地方政府也須積極「依法(如法律尚未有獎勵、補助、税捐減免及優惠規定,自應儘速修法)」以「行政指導」及「獎勵、補助、税捐減免及優惠」等方式,「輔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未公布實施前,已取得及興建完成之各社區或大廈或公寓,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充實消防設施及設備,達到目前現行之消防基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29

貳、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7238%2F5788299&h=AT3GEz2c4zz1oLwiD5xYsh2xh-qn7VM8a9YtjtiA-ldDzSiRcxgxgNREpc9eampEUg2iMIQSD8MEEVA4Tc7uOCQZMPuMmrR5Knfzkb_58t3wPXBBMJ8kThXaS0UE3IXki2g69hI3vLmHZ_N_Xfmm
,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14日火警造成46人罹難。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民國84年前落成的建築,無法強制成立管委會,經營建署輔導成立管委會,至今成立報備率約66%,但全國仍有8506棟沒有管委會。
內政部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在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興建完成的老舊危險公寓大廈,多數沒有成立,協助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
內政部說,今天部務會報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除要求這類老舊建物,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並訂定罰則外,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並可補助成立費用;至於老舊危險的認定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另外,內政部表示,為協助公寓大廈設置充電系統的需求,這次修法也新增在既有社區裡加裝電動車輛充電系統,應請台電進行事前專業評估,並降低召開臨時權人會議成案門檻,以利協助社區凝聚社區裝設共識。
內政部說,為使公寓大廈住戶權益能獲得足夠保障,要求管委會應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訂有保險費負擔及差額負補償責任,以及違規罰則等,確保未來用電安全。
內政部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公共安全與居住品質。

就此,本文認為,內政部此次修正草案,與前揭看法及建議大致上相同,爰本文原則上贊同。
惟一、「强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已取得使用執照或興建完成之危老建築物,設立管理委員會」之修正草案(含限期及罰則),實際上已溯及既往,且涉及人民之剝奪,故須注意「信賴保護原則及其過渡條款之設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二、降低會議之出席與決議門檻,基於前揭文所揭之理由及依據,恐不宜,如要降低門檻,仍須再謹慎思考,並廣納建言,找到最妥善之修法方案。
三、前揭文仍有部分不錯的看法及建議,仍請行政院、立法院暨立法委員惠予參酌。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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