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代拍標錯標,拍定價多出63000元,委託人求償勝訴?
按代標法拍,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66&flno=4
第5款所稱仲介業務,故仍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適用。
又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一項)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第二項)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第三項)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第四項)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的第1項、第2項,為民法居間契約、委任契約相同事項有關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之。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711131&h=AT09K8_klO3ZYN_XIbpWAYd7k1nXqIeyVh_x2EF_PFV0EtNHbFtyiJ7RNk7vZkCD4fx-YKw3EUW_gf6mQXx-rUr-wHx3LT1q37rRbt6pY78Uvl5aORK0BDXqsDkgvogYbI76nZsANv9a0jK-ulcH
,本案法院根據李教授和代標公司的對話紀錄,即可確認「代標公司確實有把投標金額寫錯,代標公司難辭其過失之責」,且「代標公司逾越投標金額,讓李教授額外支出6萬3000元,應負起賠償責任」,因此判代標公司要賠6萬3千元;初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
惟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告請求之依據係民法居間相關規定或委任相關規定?或是前揭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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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