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令對普通收據有統一規定格式嗎,有規定普通收據須加蓋收據章或負責人私章嗎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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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疑義報你知

  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免用統一發票之商家未主動給予收據,或開立之收據未加蓋收據章及負責人私章,或收據章上未載有統一編號、負責人等資訊。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得」免給與他人原始憑證。此與使用統一發票商號銷貨「應」給予統一發票不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法令對普通收據並無統一規定格式,且未規定普通收據須加蓋收據章或負責人私章,即取得之普通收據除有交易資料外,如有載明商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即屬合法憑證。另如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者進貨,因其得免辦稅籍登記,不會有統一編號,所以,只要取得其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收據,皆是合法之憑證。

附: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10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251/676625895833821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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