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485】一日凶宅,終生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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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台灣又出現一件「罕見」判決!台北市有一名郭姓女子,3年前將住了9年的房屋出售,沒想到接手的李姓女子卻發現,15年前房子內曾有人上吊身亡,認為郭女未告知是,決定提告求償。但最後高等法院判決出爐,裁定郭女「非故意隱瞞」,而且在她持有期間內未發生死亡事件,因此房子不算是凶宅,判郭女免賠。 按照高等法院的見解來看,凶宅只要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手,就可以藉此「漂白」。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李女用1460萬元買下房子後,在裝潢時竟發現原屋主林姓女子曾在2000年5月在屋內上吊身亡,得知後馬上以1020萬元脫手,隨後翻出郭女在賣屋時,曾在現況說明書的欄位「是否曾經發生兇殺或自殺或其他非自然身故情事」中勾選「否」,因此決定向她求償。 儘管郭女極力喊冤,澄清不知道是凶宅,但一審仍判她要賠214萬多元。而到了高等法院後,當時身亡的林女丈夫出面表示,當初賣房給郭女時,是用市價賣出且未告知實情。最後高院依內政部2003年的一份解釋函指出,「凶宅」認定重點是需發生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且郭女非故意隱瞞,居住期間也沒有任何構成凶宅的事故,所以房子就不再算凶宅。判決郭女免賠,全案還可上訴。 律師林俊峰表示,過去多半認定都是「一日凶宅、終身凶宅」,所以這件案子見解很特別。至於凶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平安使用一段時間,是不是就不算凶宅了?郭女的律師鄭文龍則說,可能需要看最高法院的見解。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有網友則說,若最後最高法院還是按照高等法院的見解三審定讞,「凶宅」恐怕將是投資客另一個炒作的題材(好房網News 104年3月21日報導:一日凶宅終生凶宅? NO!高院做出罕見判決)。

【疑義】

按凶宅,從經驗法則來看,雖得認為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註一),但是否為凶宅?則應先從當事人間之約定;當事人間未約定時,因等法律並未有相關規定,而且就此也無法之存在,則只好求諸於「法理」及「經驗法則」(註二)。而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則而言;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屬之(註三)。

又凶宅之約定,應以書面,並在「時間、區域及操作性定義」等三方面,具體明確之,始能杜絕糾紛。

從而,個案上,如果當事人間就「持有期間」或「一定期間」有所約定,逾該「持有期間」或「一定期間」,自非凶宅;但當事人間如未約定,則只能好求諸於「法理」及「經驗法則」。

【註解】
註一:請參【新聞疑義511】隔壁對門皆凶宅,退屋,為何敗訴(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658,&article_category_id=258&job_id=176772&article_id=100591)。
註二:民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三號民事判決等參照。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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