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問題解析】何謂「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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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鍾昌賜

壹、引言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業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一)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二)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資訊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工作期限,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一)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二)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上開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等之計費方法,均訂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亦為一般政府機關辦理類案常用之計費方法之一,但究應如何善用,深值採購人員探索。

貳、問題
一、適用時機為何?
二、採行此種計費方法應注意事項為何?

參、實務解析

一、適用時機為何?

僅適用於勞務採購。查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其法律授權訂頒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均分別訂明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其適用時機關陳述如下:

(一)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前項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1.直接費用:
(1)直接薪資:包括契約所載直接從事專業服務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百分之三十作為工作人員公假與特別休假等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2)用: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專業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之百分之一百。
(3)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加班費、資料收集費、專利費、外聘顧問之報酬、電腦軟體費、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及有關之各項稅捐、會計師簽證費用等。
2.公費: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
3.營業稅。
前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1.直接費用:
(1)直接薪資:包括直接從事委辦案件工作之建築師、技師、工程師、規劃、、財務、法律、管理或營運等各種專家及其他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百分之三十作為工作人員公假與特別休假等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2)管理費用: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職業及技術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之百分之一百。
(3)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工地津貼、加班費、專業責任保險費、專案或工地辦公室及工地試驗室設置費、工地車輛費用、資料收集費、專利費、操作及維護人員之代訓費、電子計算機之軟體製作費或使用費、測量、探查及試驗費或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外聘專家顧問報酬及有關之各項稅捐、會計師簽證費用等。
2.公費:指廠商提供技術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
3.營業稅。
前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前項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1.直接費用:
(1)直接薪資:包括直接從事資訊服務工作之專案經理、系統分析、程式設計、系統管理及機器操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百分之三十作為工作人員公假與特別休假等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2)管理費用: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資訊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之百分之一百。
(3)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加班費、資料收集費、專利費、操作及維護人員之代訓費、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之租費及製作程式費或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及有關之各項稅捐、會計師簽證費用等。
2.公費:指廠商提供資訊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
3.營業稅。
前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採行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應注意事項為何?

(一)行政院為落實推動工程標案委託民間監造機制,各機關編列有關委外監造或另聘專案管理(PCM) 之經費者,應依規定於工程計畫陳報主管機關審議預算時一併提出;至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監造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如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等,由工程主辦機關視工程計畫期程、執行方式,擇一種計算方式編列預算;若以公告固定服務費用方式決標,則決標後不應減價格,而僅得就其餘於最有利標評選時之承諾事宜辦理議約程序。
(二)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應於契約訂明「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其管理費用及公費上限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項之規定。至於逾上限時之處理,可於契約訂明「超出部分不予給付。」【 (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七二二號】

(三)復依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點 『以成本加公費法計算契約價金』則應注意契約價金以成本加公費法計算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
1.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經機關認可之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2.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註: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勞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服務費者,應依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與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並無牴觸【(89)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七二二號函】。

(四)以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之委辦案件如採分期付款,每期付款金額宜與當期所發之費用有關,應依委辦案件性質於契約中訂明。另支出費用未達上限,其差額不得支付廠商。

(五)「公開招標且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案」得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十一條,準用同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二八八九四號】。

(六)中央對於各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訂有「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範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及計算標準【院授工技字第10000462720號函】。

(七)上開計費辦法僅適用於勞務採購案,故如有外國廠商指派人員在國內服務,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九十天者,尚有所得稅代為扣稅問題;另外國商如未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機關仍有代為扣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

肆、主管機關類案函示

一、為澈底提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品質,茲重申強化採購招標程序之各項務實措施以及追究技術服務缺失責任等建議事項。
工程會民國99年4月22日工程技字第09900159380號函

二、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技術服務案件,建議採最有利標評選;另機關人力或專業能力不足者,建議委託有經驗之專案管理廠商辦理。
工程會民國98年7月9日工程管字第09800303520號函

三、有關技術服務費用之計算,其依首揭辦法附表一、「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第五類「比照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編列專案報請核定」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如無上級機關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工程會民國90年2月2日 (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一七五五號函

四、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勞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服務費者,應依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與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並無牴觸。
工程會民國89年5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七二二號函

五、因長期契約之決標條件須包括契約價金,如價金之內容能敘明各種廣告所涉及之計費項目、單價,並於招標文件預先續明契約總價上限,即不必逐案分批議價,如有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項目,並可採「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三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
工程會民國88年10月01日(88)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五三五O號函

六、「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故機關如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應於契約中訂定上限,並規定廠商於請領各項費用時應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憑證。此一憑證並無取代廠商發票或收據之功能。
工程會民國88年8月16日 (88)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七七二號函




作者簡介

鍾昌賜
佛光大學管理碩士
曾任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採購稽核委員兼執行秘書
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採購法專業人員訓練合格師資,曾受聘在東海大學、文化大學、中華大學、清雲大學、國防 大學、中油公司、台北市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擔任政府採購法、採購錯誤態樣、採購實務 等課程之講座
連絡電話: 0937-963-999
mail: doris565@ms16.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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