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818】小額行政訴訟,9月6日起可到地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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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從今天起,民眾爭執金額低於40萬元,如補稅等小額行政訴訟,可以就近在全國各地方法院的打官司,不必大老遠地跑到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不服交通裁決,也改向各地行政訴訟庭起訴。司法院指出,民眾今後收到交通裁決書後,可以不必經過訴願程序,直接向裁決機關、違規地點或個人住在地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各地法院行政訴訟庭在收到民眾的訴狀後,會先交給裁決機關重新審查。若裁決機關發現裁決有錯,如測速器故障,應撤銷裁罰的判決。但在昨天以前已的案件,還是由原來受理的法院繼續審理。 不過,要就交通裁決起訴,須先繳裁判費300元,上訴要花750元。 行政訴訟新制今天上路,司法院在各地方法院設立庭,處理爭執四十萬元以下的簡易訴訟。 過去,民眾要打行政訴訟,不分金額大小,都得至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今天起,40萬元以下的簡易訴訟,可以就近在被告機關的所在地打官司,要上訴才到三所高等行政法院。金額40萬元以上的通常訴訟,進行程序維持現狀,向三所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若不服結果,則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要打簡易訴訟,須先繳費2千元,上訴為3千元;通常訴訟,須先繳費4千元,上訴費用為6千元。無論是交通案件、簡易或通常案件,民眾如打贏官司,裁判費將改由敗訴的機關負擔(聯合報 101年9月6報導:小額行政訴訟 可到地院行政訴訟庭打官司)。

【疑義】

按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分別規定「適用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者。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訴,因,致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者,其辯論及裁判改依之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追加之新訴或,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又行政訴訟法第237-1條、第237-2條、第237-3條第1項也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是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另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第237-1條、第237-2條、第237-3條等條文,係 100年11月23日修正,並自101年 9月 6日施行(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4.生效狀態參照),是從今天(101年9月6日)起,民眾爭執金額低於40萬元,如補稅等小額行政訴訟,可以就近在全國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打官司,不必大老遠地跑到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不服交通裁決,也改向各地行政訴訟庭起訴。民眾今後收到交通裁決書後,也可以不必經過訴願程序,直接向裁決機關、違規地點或個人住居所在地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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