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日後之證券帳戶,為什麼不要再繼續進行交易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11年)
友善列印、收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在證券商有開戶承作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之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按有關規定,其權利義務已終了,繼承人等勿再以被繼承人名下之證券帳戶進行交易,以免誤觸法律,或造成股票繼承過戶上之困擾。

該局說明,按遺產及法之規定,申報之財產數量及其價額之認定,均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基準,被繼承人死亡日後之財產型態有異動者,非屬遺產稅課稅範圍。所以仍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財產型態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也會依照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財產資料核發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如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以其帳戶繼續進行股票交易,將造成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與證券商庫存資料不符合,無法辦理繼承過戶事宜。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其權利義務已終了,勿再以其帳戶進行交易,以免誤觸偽造文書之法律規定及造成繼承過戶上之困擾。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41)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