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無過失」責任?就是沒有過失也要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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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育杉

沒有過失,為什麼也要負責任?這是什麼法律嘛!不要懷疑,這就是法的基礎論點。我們來看看下面這一則坐公車的例子。

婦人陳林滿搭乘台北客運,司機為閃避前方違規機車而緊急煞車,她因此跌倒並半身癱瘓。雖然司機「無過失」,但板橋地方法院仍依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台北客運必須七十一萬餘元,創下國內首例。

陳林滿(六十三歲)向法院主張,去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她與妹妹一起搭乘台北客運,車輛行經台北縣三重市正義北路時,因為她要下車的站已經很近,於是起身往司機旁的車門走去,快到車門時,司機突然緊急煞車導致她摔倒在車門與階梯間。陳林滿的頭部、臉部有多處挫傷,且肋骨骨折,送醫後胸椎與脊椎傷勢惡化而半身癱瘓,目前僅能靠輪椅行動。

陳婦控告司機業務過失傷害,並對司機與台北客運連帶求償一百九十五萬元。

刑事部分法院認定司機已經善盡責任,判決無罪。民事部分,陳林滿以侵權行為[wiki]損害賠償[/wiki]及消費者保護法向法院求償包括醫藥、看護及精神撫慰金等,審理後認為,司機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因為司機的煞車行為,並無任何不當,因此駁回對司機的求償。

但法官認為,台北客運是提供運輸服務的企業,適用消保法相關規定,台北客運沒有警告乘客不得站立車門前,且未禁止乘客在車輛停妥前起身走動,雖然台北客運在這起意外中無過失,仍應負起無過失責任,最後法官判決客運必須賠償陳婦七十一萬餘元的損失。




作者簡介

黃育杉
〔國家賠償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版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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