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父母,得否不讓自己的小孩上小學?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父母,得否不讓自己的小孩上小學(註一)?

【解析】

按「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6款、第58條第1項、國民教育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六年國民小學教育及三年國民中學教育機會」之行為,苟有違反者,則處以新臺幣30000萬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換言之,父母亦不得剝奪或妨礙自己的小孩上小學,以免觸法(註二)。

至於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21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參照),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為主要內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是國民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各類學校訂定特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考生入學就讀,例如系爭招生簡章排除色盲之考生進入警大就讀,尚不得謂已侵害該考生受憲法保障之。除非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違反憲法第7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暨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規定,而不當限制或剝奪人民受教育之公平機會,否則即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註三),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96年8月15日朋友所問。
註二:父母有剝奪或妨礙自己的小孩上小學者,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亦得依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由鄉 (鎮、市、區) 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第12條:「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及第13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等有關規定,限期入學,併予敘明。
註三:司法院大會議96年06月08日釋字第62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