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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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經標四字第09540003690號 
主  旨:公告修正「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度量衡法第25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如附件。

局  長 陳介山


1.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電子式計程車計費表(以下簡稱計費表),係裝置於營業用小客車(計程車)上,藉由電子裝置,計算並顯示計程車乘客應付金額之計費表。


2. 用詞定義


2.1
設定信號數:計費表接收的脈波數,為一數值,代表已行走1公里的距離。
2.2
起步金額:起步金額為一固額,係乘客至少需付之金額。
2.3
計程:指依乘車距離計算之計費模式。
2.4
計時:指乘車在規定車速下依延滯時間計算之計費模式。
2.5
計程計時:指依乘車距離及在規定車速下依延滯時間計算之計費模式。
2.6
租金:由計費表計算完成之費用。
2.7
定程:指設定運價費率之相關參數。


3. 外觀


3.1  
計費表應於正面明顯處正確標示或顯示器號、型號、租金(元)、計程(公里)、計時(分、秒)、設定信號數(轉數)、廠牌、型式認證號碼、檢定合格單黏貼處。
加成方式可由計費表自動控制者,應有時間顯示。
3.2  
計費表之標示或顯示,除廠牌、型號、型式認證號碼及器號應烙印或刻、鏨印、印刷
(顏色應與面板成明顯對比)於正面外,其他文字可用顯示方式;廠牌、租金、元等字高不得小於7mm,計程、公里、計時、分、秒等字高不得小於5mm。計費表之正面各項標示或顯示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3.3  
計費表計時、計程及租金之顯示欄,應區隔清楚,並與文字標示一致。
3.4  
計費表之按鍵應裝設於計費表表體,且不得鬆脫。
3.5  
計費表之封蓋,以單向單蓋為原則,封蓋左右兩側需具通孔螺釘,並限以有頭螺釘由內向外或由下向上穿過兩面之穿通孔,而在外端以螺帽鎖緊,在螺帽外端之螺桿3牙內鑽孔,以便穿線封表之用,且不得具有加蓋掩遮鉛封螺釘裝置。計費表鉛封之結構在未開封但固定螺絲均旋鬆之狀態下,不得碰觸到封蓋內部之元件。
3.6  
計費表各迴路使用電線顏色之規定如下:
(1) 紅色電線接汽車電瓶正極。
(2) 黑色電線接汽車電瓶負極及感應器插頭負極。
(3) 綠色電線接汽車小燈開關。
(4) 棕色電線接汽車出租燈。
(5) 橙色電線接感應器插頭正極。
(6) 黃色電線接感應器信號輸入端。
3.7  
計費表在拆鉛封前,除於費率調整時,由交通主管機關透過IC卡上費率參數設定新費率外,不得有自外部變更定程之功能。
3.8  
計費表之外殼應堅牢,不易變形。
3.9  
配合各車種所需之訊號處理或訊號變換之裝置均應安裝於計費表。
3.10
計費表具列印功能者,可採組合或外接型式;採外接型式者,其列印輸出端應採固定插座方式,加裝輸出系統後,不得改變計費表計量性能。


4. 操作功能


4.1  
計費表之按鍵功能規定如下:
4.1.1   
按「計程計時功能」鍵時,應有計程或計程計時之作用,租金欄應同時顯示起步金額。
4.1.2   
計費表若無自動控制加成功能者,按「夜間加成功能」鍵時,計程計時應有夜間加成之作用,再按「計程計時功能」鍵即恢復不加成狀態。
4.1.3   
「停」鍵在於控制計費表暫停計時計費,若需要再繼續計時計費時再按本鍵後恢復原狀態。
4.1.4   
「列印鍵」應在「停鍵」使用下始能發生作用,按本鍵應有正常列印之功能;具自動列印功能者,可不具「列印」鍵,其應於「停」鍵使用下自動發生作用。
4.1.5   
按任何功能鍵時,應發出聲響,且清楚顯(指)示計費表當時使用狀態。
4.1.6   
計程計時計費,其計程與計時應獨立計費。
4.2  
計費表之顯示,應依下列規定:
4.2.1   
租金欄:顯示計程、計時及夜間加成收費之總金額,以「元」為單位。其數字字高應為10mm以上,金額變化時應同時出現燈光及聲響。
4.2.2   
計時欄:顯示計時收費之時間,當車速低於規定之車速時即開始計時,超過規定之車速時,停止計時,時間累計以分秒顯示。計時數字字高應為6mm以上。最大計時範圍至少應能表示99分59秒。
4.2.3   
計程欄:顯示計程收費之里程,以公里為單位,並取至小數點第1位。其數字字高應為6mm以上。計程運作時應有明顯之訊號指示燈。
4.2.4   
各顯示欄有效數字之前,不得有0之顯示。
4.2.5   
計費表具自動控制加成功能者,其時間顯示之時、分數字字高應為6mm以上。


5. 性能試驗


5.1
計費表之電源電壓在9 V至16 V之間變動時,計費表應正常運作,電壓降至6V,停留10秒鐘後再回復至12V時,計費表應保留各顯示欄之原有顯示數值。
一般運作電壓下,電源連續開關5次以上,其費額數字亦不得有紊亂顯示。
5.2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3節規定做電源雜訊干擾試驗,試驗期間,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5.3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3.2節規定做過電壓試驗,試驗期間,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5.4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4節規定做靜電試驗後,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5.5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5節規定於背景雜音小於12dB(A)之測試室中做音量試驗,試驗結果音量計之值應在60至90dB(A)內。計程計時期間,金額變化時,響1聲,夜間加成期間,金額變化時,則響2聲,每聲發音時間為0.2至0.5秒。
5.6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6.1節規定做電磁波干擾試驗後,計費表的電磁波輻射值,在1公尺處,不得超過表1之限制值。


       表 一
 輻射頻率      強度
 30 MHz ~ 48 MHz  207.36×10×10×10×10/f×f×μ×V/m
 48 MHz ~ 1 GHz  900μ×V/m  
 備考:f須以MHz為單位


5.7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6.2節規定做電磁波輻射容忍試驗,試驗期間,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5.8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7節及第4.8節規定做溫度特性試驗、低溫試驗、高溫試驗、溫度循環試驗及溫濕度試驗,在各項試驗後,計費表之外觀及機械結構不可變形或受損,且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5.9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9節規定做共振頻率試驗、振動特性試驗、振動疲勞試驗及掃描振動疲勞試驗,各項試驗後,計費表之外觀及機械結構不可受損,電氣特性不可偏離額定值。
5.10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10節規定做衝擊試驗,試驗中計費表不可有誤動作發生,試驗後其外觀及機械結構不可受損,電氣特性不可偏離額定值。。
5.11
計費表依CNS 12626規定做性能試驗後,再依定置檢定方式檢定器差,其器差應符合計程車計費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規定。


附表: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2171/ch04/type1/gov31/num3/Eg.htm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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