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交屋前遭地震震壞,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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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張仁龍律師

常見購屋法律糾紛解析(九)

Q、房屋在交屋前遭地震震壞,應如何處理?

A:房屋在交屋前遭地震震壞,該房屋已經成為有瑕疵之房屋,依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號判決,明示買受人於房屋交屋前已經發現,此時買受人得要求出賣人負物之,就房屋予以修繕。未修繕完成前,買受人可拒絕支付價金,以維護權益。

 另外房屋被震壞若係因設計、施工不良所致,而損壞仍可修復者,出賣人負有修復之義務,若因修復逾期交屋,亦構成遲延給付,買人仍得主張遲延交屋所生損害;若已不能修復,買受人即構成之情形,此時買受人可依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請求出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房屋被震壞是不可歸責於出賣人,而房屋仍可修復時,因為出賣人負有交付無瑕疵之房屋給買受人之義務。因此出賣人仍必須加以修復(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號、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五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等判決參照);如果房屋已不能修復,出賣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不負給付責任,而買受人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於之義務」,因此買受人可以不必支付價金。如果買受人先前已支付部分價金時,買受人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可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以下)請求出賣人返還已經支付之價金。




作者簡介

張仁龍律師
現為冠綸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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