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平交易>關於商品製造地不實之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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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育杉

行政院委員會於本(三)日第五三0次委員會議決議,馥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憶姿嬌保養系列」產品目錄上所刊載「進口憑證」及「委託製造商標」等內容,對於商品之製造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項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並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馥蓁公司所販售之憶姿嬌保養系列商品原料係由進口商進口後,轉售予葛拉美公司,葛拉美公司製成成品後,再售予蓁蓁工廠,蓁蓁工廠復依據馥蓁公司之指示分裝後售予該公司。是以馥蓁公司販售之系爭商品既非為法國公司原裝製造進口,卻將經駐法國台北辦事處認證之「進口憑證」及「委託製造商標授權書」置於產品目錄上,實有令人誤認該商品係由法國AG-COSMETCS公司產製,再由馥蓁公司進口販售,核已就商品之製造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至於馥蓁公司主張其出具所謂「委託製造商標授權書」之目的,係在授權同意法國出口商使用其商標於訂購商品上,俾進口時,供我國海關查證使用,並因行政疏忽致將系爭「委託製造商標授權書」,誤植為「進口憑證」,且已自行將改正產品目錄等云云。惟查該公司既無任何「憶姿嬌保養系列」商品自國外直接進口,即無其所稱供海關查證使用之需要,自無將系爭憑證及授權書置於產品型錄上之理由及必要。另馥蓁公司復主張該公司銷售商品之外包裝,其上已明白標示「工廠:蓁蓁保養品工廠」,製造地係於我國境內,尚不致發生誤認商品製造地之情事云云,惟消費者於購買系爭商品亦可能未檢視商品外包裝上之產地標示,僅憑商品型錄上之「進口憑證」或「委託製造商標授權書」而誤認該商品係屬國外製造進口,故馥蓁公司於產品目錄上,對於商品之製造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之責任。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經衡酌馥蓁公司之行為動機、目的、營業規模、對交易秩序之影響程度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該項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並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發表日期:2002/1/11




作者簡介

黃育杉
〔國家賠償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版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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