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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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經產字第11351005580號

修正「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附修正「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部長 王美花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保險之保險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六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二百萬元。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75/ch04/type1/gov31/num8/images/AA.pdf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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