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訂定「文化黑潮-國產電影長片國際續航力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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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局影(輔)字第11330009922號

訂定「文化黑潮-國產電影長片國際續航力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文化黑潮-國產電影長片國際續航力補助要點」

代理局長 徐宜君

文化黑潮-國產電影長片國際續航力補助要點

一、目的
為提升臺灣電影國際聲量,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鼓勵國內外重要影展入圍/獲獎團隊持續創作優質國產電影長片,並支持團隊提前布局國際電影市場策略,規劃資源配比,加大續航作品的國際影響力,拓增國片國際知名度,特訂定本要點,讓具豐富多樣內涵的台灣電影藝術文化匯聚電影能量,成為向國際推進臺流黑潮的重要助力之一。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本要點所稱國內重要影展,指金馬獎影展及台北電影節影展;所稱國內外重要影展名稱、獎項如附表。

三、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資格
(一)以入圍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包含影片獎、導演個人獎)之劇情長片或動畫長片提出補助金申請,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除應符合第一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一:
1、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且其所製作、執導並列名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入圍或得獎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應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條件。
2、製作並列名入圍或得獎劇情長片、動畫長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得提出一部電影片製作企畫或以執導並列名該入圍或得獎劇情長片、動畫長片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該部電影片之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
3、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無第二款各目規定情形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得提出一部,由執導並列名入圍或得獎劇情長片、動畫長片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之電影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入圍或獲個人獎之導演,亦同。
4、入圍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其參與製作並列名之電影片製作業為二家以上者,得自行協調製作補助金之分配比率,並分別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入圍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其執導並列名之導演有二人以上者,亦同。
(二)前款之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並應無下列各目情形:
1、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因違反前目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三)第一款申請者所提出之電影片製作企畫書,係由二家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列名參與製作者,應由所有列名參與製作之名義人共同提出申請。

四、入圍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入圍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包含影片獎、導演個人獎)之劇情長片及動畫長片,應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國產電影片」之規定。
(二)應為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參展。
(三)應以入圍或獲得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國內外重要影展之獎項為限,且應未依本局「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審議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申請核發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

五、補助金上限及分配比率
(一)入圍或得獎之電影片為影片獎、導演個人獎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其補助金應由製作、執導並列名該電影片之電影片製作業及導演各分配百分之五十。
(二)由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及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製作、執導並列名之電影片入圍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之獎項者,得由該電影片製作業、導演向本局申請。但已申請及獲補助金資格函者,不得再以同一電影片、同一導演入圍或獲得其他重要影展獎項,再向本局申請及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已提出申請者,本局將不予受理。
(三)補助金電影片之製作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之製作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上限;其屬合資者,並不得逾前開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四)獲得國內重要影展之獎項,應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或由各該影展主辦單位核發證明並經本局審核認定。
(五)入圍國外重要影展之主要競賽,應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或由各該影展主辦單位核發證明並經本局審核認定。但如有入圍附表國外重要影展所列主要競賽以外之競賽單元,並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或由各該影展主辦單位核發證明且經本局審核認定其為重要獎項者,不受附表規定限制。

六、申請及獲補助金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應具備之條件
(一)以入圍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包含影片獎、導演個人獎)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向本局申請製作補助金之電影片應為電影長片,且該電影長片之影片類型,應符合其入圍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電影片、執導之電影片類型,且映演時間為六十分鐘以上之劇情長片或動畫長片。
(二)申請及獲補助金電影片(含劇情長片、動畫長片,以下同)及其製作企畫書,除應符合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至第十一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一:
1、導演或電影片製作業之一,應為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資格條件。
2、導演均不得為補助金電影片唯一製片/監製。
3、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以下同)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補助金劇情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4、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補助金劇情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5、動畫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製作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作之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補助金動畫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6、映演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經本局審核同意者,得不受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
7、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或拍攝,且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有主角或配角之呈現。但補助金動畫長片不在此限。
8、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毫米或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x1080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48KHz,格率為24格/秒。
9、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所載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或劇本獲本局其他補助。但獲本局下列各小目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獲本局核給之補助金及依本要點獲補助金之總額,未逾本局核定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
(1)依國產電影片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獎助要點規定,獲數位視覺特效補助金。
(2)依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獎補助要點規定,獲劇本開發補助金。
10、補助金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屬合資製作者,其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前開製作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11、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核發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前,應尚未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
12、導演執導獲本局相關電影製作補助(含本要點補助金)且尚未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之企畫案,合計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及獲補助金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應未獲文化部、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構)、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或行政法人補(捐)助之製作補助金。但獲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及獲補助金之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捐助之補助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製作、委製、合製。

七、申請方式及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者應依以下各款申請程序,檢具各款所定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核發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
入圍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影片獎、導演個人獎之電影片,應由該入圍或得獎電影片之全部電影片製作業及導演,共同提出申請;以共同執導並列名之電影片,入圍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之導演獎者,應由該共同執導入圍獲得獎電影片之全部導演,共同提出申請。前開申請者並應於入圍或得獎之國內外重要影展結束之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份,向本局申請核發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
1、申請書。
2、入圍或獲得附表規定之國內外重要影展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入圍或得獎證明或邀請證明文件。
3、依我國電影法之主管機關核發之電影片分級證明影本。
4、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參展之證明文件。但遇有國際影展活動主辦單位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以外名稱介紹或標示我國參賽、參展之電影片時,參賽、參展者有立即提出抗議並強烈表達不接受,並請主辦單位予以更正者,應檢附處理過程及結果之說明。
5、入圍或得獎電影片導演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申請者無第三點第二款各目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7、申請者為電影片製作業,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之文意。
8、未曾以同一電影片、同一導演入圍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資格,向本局申請及獲補助金之切結書。
9、其他依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核發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
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應自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之公文所載發文日次日起二年內,依第三點及第八點規定,檢具申請書一份及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以下簡稱製作企畫書)十份,向本局申請核發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製作企畫書如下:
1、申請者
(1)申請者簡介、最近三年製作之電影片介紹、獲獎紀錄及證明、前開電影片國內外交易情形;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具體填列,無相關資料者,免填,但應載明無資料。
(2)申請者為電影片製作業,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之文意。
(3)申請者無第三點第二款各目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2、電影片製作規劃
(1)片名、製作立意、製作規格(包含預計使用之技術、設備說明)。
(2)預定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已開拍者應載明已拍攝進度)。
(3)完整劇本(應含劇情大綱、完整對白本及人物介紹)。
(4)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片之授權文件影本及申請者與編劇簽署之完整編劇合約;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人同意改編為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5)電影片於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長片三至五分鐘之片花;補助金電影片於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或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者,應檢附十分鐘以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前開片花或作品剪輯應含對白,且應為完整可播放之常見影片格式或DVD光碟。
(6)電影片屬動畫長片者,應另檢附部分主要人物造型轉面、部分分鏡腳本、美術設計風格及影片執行技術說明。
(7)電影片製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剪輯、美術、聲音、特效、動畫、配樂等職務)之名單、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及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除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應確定外,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未確定者,得免附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
(8)預估製作總成本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並應包含劇組保險、車輛(包含但不限於聘請司機、加保乘客險等費用)相關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9)未曾以同一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申請核發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及獲補助金之切結書。
(10)以入圍或獲獎電影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及導演資格共同申請者,或以入圍或獲獎電影片導演資格並同意由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具資格之導演同意執導本申請製作企畫書案電影片之同意書或合約書。
(11)入圍或獲獎電影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有二家以上或我國籍導演有二人以上,且係分別提具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申請者,應檢附入圍或獲獎電影片之所有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所有我國籍導演,共同簽署獲補助金分配比率聲明書。
(12)電影片及製作企畫書符合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13)符合前點第二款第十二目導演執導獲本局電影製作補助金且尚未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之企畫書(含申請中未核定之案件),未逾二案規定之切結書。
3、電影片集資計畫
(1)應載明電影片製作資金來源為自資或合資。
(2)電影片製作資金來源屬申請者自資者,應提出申請者資金來源規劃說明;其資金來源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機關依法設立之行政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者,應列明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金額及占申請者出資金額之比率。
(3)電影片製作資金來源屬合資者,應說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並應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申請者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機關依法設立之行政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者,並應列明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金額及占申請者出資金額之比率。應檢附合資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出資金額、比率及形式)。應檢附合資者同意遵守第二十點各款規定之文件。
4、電影片國內外行銷及參展計畫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市場布局之規劃及異業結盟。
(3)國內外商簡介及其實績說明,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已確定者,並應檢附發行合約或發行意向書影本。
(4)電影片預估上映檔期、票房及國際參展計畫及其他行銷規劃。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5、電影片回饋計畫
6、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款各項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八、申請期限及遞送方式
(一)申請期限: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應依前點申請程序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原則按季依第九點規定辦理審核作業。
(二)遞送方式:
1、郵寄遞送者,應以掛號付郵遞送,並於前點規定之期限內,將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以掛號寄至本局電影產業組(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前點規定之期限內,將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送至本局電影產業組(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已依前點規定申請並取得本局核發之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者,不得再依前點規定以同一電影片、製作企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四)申請應備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撤案、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或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與否,概不退還。

九、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備文件、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資格、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應備文件、資料及其申請期限、遞送方式,進行書面審查。其有違反第三點、第五點至第七點或前點第二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但其得為補正,本局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亦同。
(二)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審查作業
1、審查小組之組成:申請案之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之審查,由本局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創投產業領域之專業人士二人至四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
2、審查小組之職責: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並就申請案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核發之准駁提出建議。上開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名單,應由本局核定之。
3、決議方式: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之審查,應由審查小組採書面或召開會議審查;以書面審查者,應由審查小組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以召開會議審查者,應由審查小組全體審查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三)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審議作業
1、審議小組之組成:申請案之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之審議,由本局就申請案電影片類型(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分別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創投產業領域之專業人士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審議小組為之。
2、審議小組之職責: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進行實質審議,並就申請案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核發之准駁及補助金額上限提出建議。上開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名單及其補助金額上限,應由本局核定之。
3、決議方式: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及其補助金額上限之審議,應由審議小組全體審議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四)國際行銷及國際參展計畫覆核作業
1、覆核審議小組之組成:補助金電影片國際行銷及國際參展計畫覆核審議小組,由本局就電影片類型(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分別遴聘電影製作、行銷、發行及其他文化創意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之。
2、覆核審議小組之職責:補助金電影片國際行銷及國際參展計畫覆核審議小組就補助金電影片國際行銷及國際參展計畫企畫書進行實質審議,並就國際行銷及國際參展計畫覆核申請核定函之核發、准駁及補助金額上限提出建議。上開獲補助名單及其補助金額上限,應由本局核定之。
3、決議方式:補助金電影片國際行銷及國際參展計畫覆核申請核定函及其補助金額上限之審議,應由審議小組全體審議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五)審查小組、審議小組之審查委員、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
(六)外聘之審查委員、審議委員應於應聘時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得於審查委員、審議委員之審查會議、審議會議結束及該審查會議、審議經本局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審查委員、審議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七)審查小組、審議小組實質審查、審議認有必要時,得請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列席說明,或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拒?提供、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審查小組、審議小組認定仍不全者,審查小組、審議小組應逕為實質審查、審議,或不受理該申請案。
(八)其他本局提請審查、審議之事項,審查委員、審議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會議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九)審查委員、審議委員於審查、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審查委員、審議委員於審查會議、審議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審查、審議之申請案、補助金電影片無關聯,並對審查小組審查會議、審議小組審議會議及審查、審議相關事項保密。審查委員、審議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審查委員、審議委員之聘任;審查委員、審議委員與該次審查、審議之申請案、補助金電影片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補助金電影片之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資格。
(十)申請案經審查小組書面審查(或審查會議審查)、審議小組審議會議審議並決議建議給予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應於該書面審查結果(或審查會議紀錄)、審議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將審查委員、審議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包括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名單、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名單及其補助金額上限、獲補助金電影片國際行銷及國際參展計畫覆核申請之核定名單及其補助金額上限)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十一)本局得於審查及審議時,聘請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意見,作為審議參考,並得視需要出席審查及審議會議。

十、簽約
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定並通知其獲補助金之日起九個月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電影片補助合約書(以下簡稱補助合約)之簽訂。補助合約由本局另定之。
獲補助金電影片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屬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於簽訂補助合約前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提供本局查核。

十一、信託契約簽訂
獲補助金者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二個月內,應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製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補助金者應監督受委託之信託業者於信託合約簽訂前,將信託合約交付本局核定。獲補助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合約之簽訂。

十二、信託管理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合約後,檢附補助金收據及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補助金。補助金由本局依信託合約分期交付該信託業辦理撥付。
(二)獲補助金者向該信託業辦理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成本之支用單據核銷金額,應逾補助合約所載補助金總額上限之二倍。
(三)信託合約中倒數第二期補助金(應為補助合約所載補助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應俟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依第十四點規定核定審核通過及依第十八點規定檢附國際行銷及國際參展計畫企畫書向本局提出覆核申請,且信託業審查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成本支用單據核銷無誤後,予以支付。
信託業審查前項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成本支用單據核銷,認定獲補助金者之核銷金額逾補助合約所載補助金總額上限之二倍者,本局即按補助合約所載補助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補助;獲補助金者之核銷金額未逾補助合約所載補助金總額上限之二倍者,信託業應即通知獲補助金者及本局。本局應將本期補助金併入最後一期補助金核算。
(四)信託合約中最後一期補助金(應為實際補助金總額扣除已支付之各期補助金),應俟獲補助金者依第十六點規定向本局辦理補助金電影片結案,並經本局核定通過後,核實計算。實際補助金總額由本局依補助合約規定核算。
(五)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合約之規定,獲補助金者得分期申領補助金。申領各期補助金時,應依信託合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查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補助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補助金。獲補助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補助金時,應出具各項支用單據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其為境外支用單據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境外支用單據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六)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補助金者支付。
(七)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由信託業送交本局核准)查核補助金電影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支用單據核銷之審查及信託金申領事宜,其費用由獲補助金者支付。
(八)前二款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補助金之支用單據辦理核銷。
(九)補助金於信託專戶衍生之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十)信託業應將補助金電影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三、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期限
獲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全片以動畫製作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將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十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金者無法於前項期限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者,不受前項展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但獲補助金者仍應依第十四點及第十六點規定期限辦理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完成之審核及結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四、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完成審核
獲補助金者應於取得補助金電影片分級證明後六個月內,且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前,檢具審核申請書、補助金電影片分級證明正反面影本、補助金電影片複製片、符合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相關證明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
本局得請審議委員就前項申請案是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進行審核。審議委員應附具理由作成審核是否通過之建議,送本局核定。
(一)補助金電影片應符合第六點及第二十點第十九款規定。
(二)補助金電影片之製作規格、劇情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應與該片企畫書所載之內容一致。其屬動畫補助金電影片者,其製作規格、劇情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與該片企畫書所載之內容一致。
(三)補助金電影片應具多元創新內容或文化藝術價值。
經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補助金電影片,本局得要求獲補助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六個月。

十五、補助金電影片發行期間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該補助金電影片依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作首輪商業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金者無法於前項所訂期限進行首輪商業映演者,不受前項展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六、補助金電影片結案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獲補助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間(限)之展延。
(一)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金電影片總經費收支明細表、製作總支出各類項目清冊及受補助之補助金經費支用單據正本(其為境外支用單據者,得以影本替代,惟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境外支用單據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報告中應註明獲補助金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支用單據正本如經本局同意自行保存留存,獲補助者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發現獲補助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正本,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局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及「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補助金電影片融資、民間投資、民間捐贈、各級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行政法人、財團法人補助、捐贈(應載明補助、捐贈金額及占全部經費比率)、投資。如有結餘款,應按原核定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2、其他衍生收入(如國內外票房、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衍生周邊商品收入等)。
3、支出部分即補助金電影片製作總成本,應包含但不限於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類,並檢附各類之項目清冊、宣傳行銷費用。前開人事費支出,應另附人事費支出細目清冊,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製作總成本金額應逾該片補助合約所載補助金總額上限之二倍。其屬境外之支用單據,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境外支用單據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二)補助金電影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在國內沖印或輸出之證明。
(三)製作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說明)。
(四)行銷計畫執行成效報告(含行銷策略檢討、補助金電影片國內外票房證明、發行期間及其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收入及衍生周邊商品收入)。
(五)補助金電影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之證明。
(六)補助金電影片國際行銷及國際參展計畫結案通過函、參展及入圍或得獎證明(包含參展、入圍、得獎之名義)。
(七)回饋計畫執行成效報告:
1、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
2、提供我國社會人士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參與補助金電影片製作跟拍、實習之證明,及辦理補助金電影片講座或校園映演座談會之紀錄(包含但不限於時間、地點、出席演職員、講座內容及照片)。
(八)獲補助金者應將補助金電影片片剪輯成十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劇照、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金者並應依下列規定出具交付本局:
1、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將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
(2)於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獲補助金者未完全擁有補助金電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前開授權書面正本,並於結案時交付本局。
3、上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金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為本款利用之書面授權正本,並於結案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九)獲補助金者者應無償贈送一個符合第十四點審核通過之補助金電影片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合本要點第六點第二款第八目規定之一),並繳交未加密且含字幕之DCP檔或以ProRes444、ProRes422HQ檔案格式之一儲存之硬碟)及該電影片全部海報及劇照(紙本或電子檔)一份予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作為永久典藏之用,並繳交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開立受領獲補助金者已履行上開規定之證明。
(十)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結案時,補助金金額逾獲補助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百分之八十者,本局應以獲補助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金額,並修正補助合約;其有溢領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繳還本局。

十七、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變更
(一)除下列規定不得變更之情形外,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之變更,應由獲補助金者依下列規定,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金者到局說明,獲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製作補助合約書後,獲補助金者始得依變更後之製作企畫書及製作補助合約書執行。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金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金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金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且該變更不計入下列規定之變更次數。
補助金電影片劇情長片之製作企畫書,除所載之導演為符合第三點第一款之導演者,該導演不得變更外,其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有變更者。補助金電影片動畫長片之製作企畫書,除所載之導演為符合第三點第一款之導演者,該導演不得變更外,其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監製、導演、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有變更者。前開製作企畫書之變更,以三次為限。
(二)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八、補助金電影片國際行銷及國際參展計畫覆核申請、審議及核銷作業
(一)應備文件:申請書、獲本要點製作補助之本局核准函影本、補助金電影片國際行銷及國際參展計畫企畫書一式九份(企劃書格式由本局另訂之,含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二)申請期限:應於補助金電影片殺青後,且尚未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前。
1、遞送方式:為郵寄遞送,應以掛號付郵遞送,並應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將規定之申請應備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申請應備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撤案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三)審議方式:依本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四)每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國際影展及行銷計畫覆核企畫書所載預估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五)審議重點:
1、應規劃至少入圍三項國際重要影展競賽單元之參展策略。
2、前開三項國際影展之介紹及重要性分析。
3、補助金電影片與影展主軸、選片分析。
4、行銷策略及創意方法。
5、參展劇組名單資料。
6、經費預算表。
7、參展中遇到矮化我國國格情形之因應措施。
(六)核銷作業:本案採活動辦理結束後一次性撥款,於所規劃參加之所有影展結束後三十天內檢具成果報告書、收支明細表、支用單據及本局抬頭之領據,連同活動辦理經過及成效(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次統計分析、文宣設計、活動照片、成果統計資料等)等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七)不得再以相同或相類似之補助金電影片及其國際行銷及國際參展計畫申請本局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及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

十九、電影片製作口述影像版本之補助
(一)為強化文化近用權及鼓勵我國電影片製作業產製口述影像版電影,如補助金電影片於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期間,同步全片以口述影像版映演補助金電影片,另核予口述影像版電影製作補助,補助金額採實支實付,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獲補助金者應檢附以下文件,最遲於首輪商業映演之日前,向本局申請口述影像版製作補助核定:
1、申請函。
2、檢附補助金電影片口述影像內容製作企畫(含製作內容說明、製作期程、製作團隊簡介、預估製作總成本及支出項目說明、撰稿規劃及創新做法、聽審規劃說明、口述影像版預計上映日期)。
3、針對視障者之預期視聽效益說明、行銷計畫及回饋計畫。
(三)獲補助金者應檢附以下文件,最遲於補助金電影片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本局申請口述影像版製作補助金核撥:
1、成果報告書。
2、補助金電影片口述影像版於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之映演證明(含映演戲院、映演場次、口述影像版本觀影人數)。
3、口述影像版製作總收支明細表(正本,應加蓋獲補助金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一份。
(1)收入部分:政府機構、或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口述影像相關之補助款(應載明實際領取之補助明細及占總收入之比率)、自籌款金額、衍生性收入及利息。
(2)支出部分:包括口述影像版補助金電影片製作費用
4、口述影像版製作經費支用單據正本,且補助金應應用於我國口述影像製作團隊之人事費用及製作費用。人事費支出應檢附人事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及個人扣繳憑單或切結書正本(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並應註明所擔任之職務。檢附之支用單據正本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及「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辦理,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二十、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議委員之公正性,申請及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電影製作補助金紀錄片核定函,或受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者,應擔保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之申請案,無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應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限及製作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規定,向本局申請核發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
(四)獲補助金之電影片,應符合第六點規定。
(五)獲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製作企畫書攝製補助金長片。企畫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六)獲補助金者應依第十點規定完成相關人員身分證查核及補助金電影片製作補助合約書之簽訂;獲補助金者應依第十一點規定完成補助金電影片信託契約之簽訂。
(七)獲補助金者應依補助合約及信託合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八)獲補助金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補助金電影片企畫書轉讓他人。除符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前段資格之電影片製作業不得變更外,經本局許可,得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補助金者製作,或經本局許可與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合製。
(九)獲補助金者應為補助金電影片分級證明上所載出品公司之一。
(十)補助金電影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電影製作補助金核定函者名義參加。其參加國內影展活動時,亦同。
(十一)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金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十二)獲補助金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十三)獲補助金者應依第十三點規定之期限完成補助金電影片之攝製,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
(十四)獲補助金者應依第十四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電影片審核。
(十五)獲補助金者應依第十四點第三項本局指定之期限,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補助金電影片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核。
(十六)獲補助金者應依第十五點規定之期限,將補助金電影片依本局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十七)獲補助金者應依第十六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如有結餘款,須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八)獲補助金者應依第十八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本局提出電影片國際行銷及國際參展計畫覆核申請。
(十九)補助金電影片片首或片尾處應明示「本片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文化黑潮-國產電影長片國際續航力補助之影片」或類似文意,並依本局要求加註機關識別圖樣。
(二十)本局、信託業及第十二點第七款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得於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核定結案前,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金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信託業及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之意見確實執行。
(二十一)獲補助金者應令本局指定之補助金電影片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參加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及活動。獲補助金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二十二)獲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補助金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二十三)依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及業務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二十四)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金者支用單據,得採由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金者對本局或外部機關進行前開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二十五)獲補助金者及其負責人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並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

二十一、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者違反擔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電影片製作補助合約書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補助合約書,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3、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且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且不支付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三)獲補助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補助合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前段、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但獲補助金者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且向本局表示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完成製作)者,得不受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
2、違反前點第五款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補助金者於補助合約、信託合約簽訂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者。
3、違反前點第七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七款至第十八款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4、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或違反前點第十五款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將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補助金電影片修改或雖於期限內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者。
(四)獲補助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自廢止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獲補助金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
1、違反前點第六款後段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
2、違反前點第十二款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3、違反前點第十六款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4、違反前點第二十款至第二十二款、第二十四款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前點第二十三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金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金者違反前點第二十五款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且經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自廢止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獲補助金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獲補助金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二十五款之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七)獲補助者,如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不得以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補助金電影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十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及獲補助金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及獲補助金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及獲補助金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及獲補助金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金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金之權益。
(五)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及獲補助金者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及獲補助金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三、其他規定
(一)本局如獲申請者同意,得將申請補助金電影片案除劇本外之申請書、企劃書等資料協助轉介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資金之媒合。
(二)本局得依各年度本要點預算額度,核定該年度之申請案件。其補助金額逾預算金額總數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三)本要點補助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不核發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且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不得要求本局補償或賠償。
(四)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本局得依各年度本要點預算額度,核定該年度之申請案件。其補助金額逾預算金額總數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文化黑潮-國產電影長片國際續航力補助要點附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50/ch05/type2/gov46/num14/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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