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對公然侮辱罪是否合憲理解看法
(1)不法動機必須非出於一般人共同感受的公益或正當防衛,且在達到民法人格權侵害的名譽權爭議性,狹義的超出名譽權保護的正當防衛理由與範圍才足以討論。
(2)公然侮辱是否對當事人發生廣義的持續性效果或只是一時性傷害的判斷上,在傷害權利損害或不可回復性上作出判斷。
(3)散佈是否與屬於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在具有可反擊性與放棄反擊能力,是否足以認定有足夠毀損名譽具體傷害而不是形式上程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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