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資源有限性」「分配正義」「避免資源浪費」「使到者付費」到「濫用救護資源無法可管」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32584

一、從「資源有限性」「分配正義」「避免資源浪費」到「使用者付費」
按「資源有限性」因而使「資源分配」「避免浪費」「分配正義」及「參與正義」等事項,成為長久以來,直至現今,仍是人類及其規範,極須處理之問題。
而「為避免資源浪費」,「使用者付費」也因而「倡議」,並併同「避免資源浪費」為眾多條款之立法理由,此有健保局擬「調健保費部分負擔」?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197、遏制濫用救護車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5399 等文,及第100條之增訂理由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10327&LawNo=100、食物草案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2004.00 等可稽。

二、嚴重浪費救災資源,消基會嘆:無法可管

根據2024年2月26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32584,王姓男子駕車衝進外木山漁港,自行上岸卻未通知搜救人員,直至海面下三天搜救結束,才向警方通報自己並未失聯,嚴重浪費消防隊員的救災量能。基隆市消防局表示,因王男並非主動撥打一一九向消防局求援,不算惡意謊報,若依現行法令並無法可罰。
基隆市消防局指出,有關小年夜外木山漁港小客車落海事件,從案發當(八)日至十一日止,共出動消防隊員四十六人次、救災救護車輛三十八車次、救生艇八船次及義消九人次;雖然災害防救法現已修法通過,對於颱風天冒險登山、垂釣、觀浪等,最後不幸釀災動用救援體系,被救者可能需要為此支付為數可觀的搜救費用,但因當事人並非通報者,並不適用於此案,無法開罰或要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
另依據消防法規定,濫用一一九報案電話,謊報各類災害或無故撥打一一九,也可處罰鍰;經調查案發當時也非王男撥打電話求助,雖因其未主動告知已經平安,導致浪費大量救災人力、物力,但目前仍查無法源可予以處罰。
基隆市消防局呼籲民眾,如有發生類似車輛落海事件,請主動通知消防或警察機關,並向家人報平安,以免消防機關動員人力搜尋,導致浪費公共資源,也讓家人安心。
除了消防局出動大批人、物力救援之外,警察局也積極查看周邊監視器,釐清王男行蹤,且通報其轄區各單位警政機關進行協尋,沒想到他根本沒有危險,直到返回父親家中,才通報中止協尋;協助的員警也非常無奈指出,確實無法規可以對其裁罰。
就此,本文認為,基於「避免資源浪費」及「使用者付費」之由,應在符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等相關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依中央法規第20條等相關規定,就「濫用救護資源」者,强制依適當之法律規定「由其或其應繼承人負擔,就該項救護所生之必要費用」。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